北京发布规范端午假期及暑期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18条提示

17.06.2023  10:51

  中新网北京新闻6月16日电 (记者 杜燕)“618”促销季、端午假期临近,随后将迎来暑期,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发布规范端午假期及暑假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18条提示,要求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端午假期及暑假期间价格和竞争行为,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18条提示具体内容为:

  1.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2.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依法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例如,销售粽子的时候,规格不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

  4.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5.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6.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止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7.网络交易经营者要重点避免: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文具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8.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等涉疫物资、共享单车等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不得有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9.粽子、香包、艾草花束等端午相关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避免出现贵的商品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

  10.公园、旅游参观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单位,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11.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装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12.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13.宾馆住宿、露营场所、文娱演出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14.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军车及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等特定车辆免收停车费。

  15.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16.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加强自律,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防范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17.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18.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经营者认真对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完) 【编辑: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