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异地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24.11.2015  16:57
  近日,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以下简称银行)与被上诉人苗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苗某在农商行办理储蓄卡一张。2015年5月30日凌晨4点,苗某接收到银行12条短信提示,发现有12笔ATM机交易。因该储蓄卡一直在苗某本人手中,苗某马上进行了报警,并拨打客服进行紧急挂失。经向银行核实,上述交易均在广东省茂名市发生。

  苗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银行卡被盗刷,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银行答辩称,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储蓄卡为凭密交易,只要密码输入正确,即认定为本人行为。银行认为苗某存在泄漏密码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苗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于2015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从苗某是否及时报案、是否属于伪卡交易、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等角度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经过庭审,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处理适当,当庭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时就当事人的疑问作出解答。

  法官提示:近两年,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包括信用卡和储蓄卡。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银行卡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对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真卡还是伪卡的认定。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那么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一是应当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核实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者大型商场,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在上面提到的苗某的案例中,苗某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茂名的关键证据。最终,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苗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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