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拆迁停止营业 索赔会员卡余额获支持

24.12.2015  18:06
  李某在某羽毛球俱乐部办理了会员卡,消费几次后俱乐部突然停业,未消费余额迟迟未予退还。李某遂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未消费余额。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5月24日,原告花费一万元购买了由被告经营的北京某羽毛球俱乐部会员卡一张,会员卡面值10000元(另:赠送2400元),可消费310小时。2014年11月23日该俱乐部停止营业,此时原告仅消费62小时,尚有余额约8000元无法继续消费。该俱乐部以拆迁为由停止营业,原告多次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均遭到被告拒绝。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未消费余额本金8000元。

  被告某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经营的某羽毛球俱乐部会员卡一张,卡号为NO.990007,费用1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向被告支付款项10000元。后原告多次到该俱乐部消费。2014年11月23日,该俱乐部以拆迁为由停止营业。原告未消费金额至今未予退还。审理中,原告称该会员卡面值10000元,办卡当日被告以副卡形式赠送原告2400元,副卡没有发放实物,在每次消费结算时通过结账单可以显示,该副卡卡号为Z00018,按照每小时40元的标准结算,在被告停业前,原告一直消费的是赠送的副卡,现已基本消费完毕,主卡尚未进行过消费,现原告只主张被告返还未消费金额8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被告羽毛球俱乐部办理会员卡,双方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付款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娱乐服务。被告以拆迁为由停止营业,致使原告预付费用接受娱乐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其未消费余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李某会员卡未消费余额八千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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