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人间蒸发” 会员卡余额能否追回
17.08.2015 08: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称, 2014年8月10日,李某花费10000元,购买了某羽毛球俱乐部的会员卡一张,该俱乐部系由被告某公司经营。会员卡面值为10000元,并另赠送2400元,可消费310小时。2014年11月23日,李某接到手机短信通知,该俱乐部由于拆迁停止营业,而此时李某仅消费62小时,尚有余额8000元未消费。此后,李某多次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故李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会员卡未消费余额8000元及利息2280元。
据调查,被告某公司于2001年在密云县注册登记,但实际经营地和办公场所均不在此地,备案地址在朝阳区某小区内,而据承办法官赴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亦未有被告公司的登记信息。由于被告公司下落不明,本案已启动公告程序。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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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01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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