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团代表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认为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应有“时间表”

14.03.2015  11:43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部“管法的法”。广东团代表审议认为,立法法的通过并实施,不仅有助于完善中国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打造法律体系的“升级版”,同时也将促进中国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升级,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用好立法权

  对地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广东21个地级市中除广州、深圳、珠海、汕头这4个之前已有立法权的市之外,其他17个市也将被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如何更有效地运用地方立法权对地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真正做到“有权而不任性”,是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盼望已久的事情,能不能用好立法权,也是个考验。”韶关市市长艾学峰表示,现在的法律不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带有区域特点的问题,应该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但对于原先没有立法权的城市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建议省里支持和指导设区的市抓紧做一些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为立法提供人才支撑。

  “设区的市珍惜好、运用好地方立法权,有效实现对地方事务的管理,为地方的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指出,比如城市建设方面,就可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以及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涉及的投资人如何选择、投资收益比例如何确定、收益如何支付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一定要注意边界,做到“有权不任性”。

  省级层面“把关

  设区的市大有可为

  从相关规定来看,对于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实行全面放开、地方把关。地方立法权何时真正落地,备受社会关注。

  吴青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对设区的市开始地方立法工作的时间和步骤作出安排,比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省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办法》,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入围”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

  吴青说,按照规定,设区的市要提出明确的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条件和要求,达到相关条件和要求后,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省人大常委会应开展考察和审核,确实具备条件的,才准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那些暂时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应帮助其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建立完善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机制。”吴青表示,立法权在全国层面全部放开,也就是说对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权,但放开后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控制和把关,具体决定各个省区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时间和步骤。对于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讲,这是一项新的法定的义务和职责。

  吴青认为,根据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范围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虽然立法范围受限,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有些城市地方立法的需求,但在这三个方面,对于大多数设区的市来讲,是完全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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