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和取现 被判诈骗罪获刑五年

14.02.2017  22:35
  孙某系无业人员,其谎称能帮杨某代还信用卡欠款并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取杨某信用卡3张。孙某持有杨某信用卡期间,多次私自消费和取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密云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6月,以帮助杨某办理贷款为由取得杨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和“平安银行信用卡”(包括主卡和副卡各1张),并于同年6月至8月间,多次私自使用杨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和平安银行信用卡,在北京市密云区消费和取现,消费和取现金额共计人民币66054元。其中,杨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被消费、取现人民币49612元(已扣除孙某还款额),杨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被消费、取现人民币16442元。

  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零五十四元,退赔杨某。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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