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老东家信息 被索赔43万

22.05.2018  14:55

  杨女士原就职于一家为航空公司提供候选飞行员信息的管理顾问公司,离职后她被老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告上法庭,遭43万元索赔。公司称,杨女士离职后就职于竞争单位,共推荐了21名飞行员,获益63000美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泰思德宸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为各大航空公司提供候选飞行员信息并招募飞行员服务的公司。2015年4月,杨女士入职公司担任入职顾问一职,主要负责将俄罗斯飞行员推荐给海南航空公司。2016年4月,杨女士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书》,约定杨女士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受聘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单位。在上述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每月向杨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1800元。

  公司称,杨女士离职后去了一家与原告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推荐的候选飞行员信息是从原告处获取的保密信息,共推荐了21名飞行员,杨女士为此获益63000美元。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悉,原告公司曾申请劳动仲裁,但被朝阳区仲裁委驳回。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起诉要求杨女士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43万余元。

  庭审中,杨女士的代理人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赔偿。代理人表示,原被告双方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杨女士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另外,1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也很低。据代理人称,杨女士在原告公司任职时只负责与飞行员联络、接机工作,不包括推荐飞行员。离职后,她也并未入职其他公司。

  对此,原告公司表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守。飞行员的信息是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离职协议均强调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杨女士在职期间私藏客户资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年从原告公司挖走21名飞行员,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有合理性,应得到支持。

  庭审最后,双方均同意庭后调解。(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颜斐)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