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02.08.2016  11:05
      民政部1日发出通知,于即日起至8月21日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