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陈卫东:保障司法人员履职安全刻不容缓

07.03.2016  21:56

不久前,北京市昌平区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次事件虽然是个案中的极端情形,但其亦非孤案。去年发生的湖北省十堰市法官被刺等案件表明,保障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刻不容缓。如今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司法人员履职安全的议题应当引起代表委员的重视。

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面临着结构性调整,而司法正处于这种利益重构的核心当中。大量的社会纠纷造成的利益冲突,最终都是由司法进行调和与裁断,而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将不得不卷入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漩涡之中。对于法官而言,其社会职能在于裁断诉争,平息各类诉至法院的纠纷。纠纷的类型可能是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但纠纷的一方必然为社会主体,而法官的裁判将直接作用于该主体的利益,一旦有当事方认为自己的“合理”要求未被满足,即使该判决本身公正合理,其也可能迁怒于作出裁判的法官,进而实行报复行为。

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并不仅限于人身,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涉及人身、名誉、职业等有关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侵犯司法人员权利的情形,包括聚众围堵、辱骂、殴打司法人员,以自杀相要挟,捏造传播关于司法人员的不良信息、恶意举报司法人员,等等。这些侵犯司法人员的行为对法官的职务履行、日常生活以及考核评价等造成很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到司法人员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法官、检察官履职安全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法律意识不强与司法公信力不足是冲突的重要原因

在表达对被害法官马彩云痛惜与哀悼、对凶手愤怒谴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深思,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类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为什么会与司法人员产生冲突?冲突的导火索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如作出判决、不起诉决定的不满。这种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认为上述司法决定缺乏公正性与合理性所致,而这并不代表履职行为不合法或不公正。法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在司法活动中,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了解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治素养仍然不高,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活动的内容与规则缺乏了解,而司法人员又不太重视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这是造成当事人与司法人员对立的原因之一。如对于某些“有理无据”案件的审判,法官由于证据不足只能驳回诉讼请求,而原告方可能会认为法官徇私枉法。此外,由于律师服务费用的昂贵、律师本身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进行案件代理,这亦从客观上使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沟壑无法弥补。

对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人,司法裁判容易使其产生反抗心理,而这种反抗无法针对法律,只能针对具象化的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源于长期以来法律的普遍实施以及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度与权威性直接影响到法律信仰的形成。造成司法公信力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司法裁决缺乏终局性效力,生效裁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等。这些都导致司法权威与法律信仰的减损,使其成为冲突产生的潜在因素。

法治教育与制度设计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安全的有效途径

保障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做到“堵疏结合”。

首先,需要加强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认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进而使其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行为,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要求,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普遍的法律实施与不断的法治教育,才能逐渐使人民群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使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得到真正的尊重,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冲突。此外,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明确、耐心、透彻的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避免引发其过激的行为。

其次,健全司法人员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律对司法人员的安全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这表明国家十分重视司法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但这些法条缺乏对司法人员职业安全的特殊保护及具体措施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侵犯司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这都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安全保障。应当健全司法人员安全保障制度,进一步制定具体措施,如在司法人员住所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给司法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装备,安排班车接送司法人员上下班等。对于在庭外发生的针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的伤害、恐吓、骚扰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及时、有效地惩处。

再次,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对妨碍司法人员履职、危害司法人员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藐视法庭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被视为重罪,但在我国,法律对藐视法庭、侵犯司法人员行为的处罚显得格外宽容,一般都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严重的才会处以拘留。违法成本太低,使得行为人敢于对抗司法。这不利于司法权威性的建立,也不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安全。只有对司法人员的安全保障采用“标本兼治”的举措,才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生活压力。

保障司法人员履职安全是捍卫法治的底线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作为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司法者,若连司法人员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还谈何法治?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检察官本人,更是整个司法工作人员群体,是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是我国正在努力推进的法治建设。

我国司法本身就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难题,一线司法人员加班的情况非常普遍,工作压力大、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是司法职业的现实状况。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检察官还要面临针对本人与家人的安全威胁,依法履职谈何容易。司法人员如果正在遭受很大的安全风险,其判断的客观性、履职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危及司法的公正中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而在法治并不十分完善的当下,给予司法人员特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领域,但这些具体制度的改革又“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必须认识到,保障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举措,刻不容缓地出台相关保障措施,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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