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03.06.2016 16:08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按照营改增工作安排,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届时,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保险公司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项目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到月)、代收车船税款、滞纳金、合计等。
在落实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进行咨询,电话:82259285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保监局
2016年4月28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3.06.20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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