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办〔2018〕28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环保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环保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要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第四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同时,于2018年3月31日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存在排污单位拒缴或欠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应征未征、未按规定依法实施限期缴费、行政处罚、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催缴措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履职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
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