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交6400元保费保全被告80万财产

02.12.2016  01:33
  “真没想到,两个案子只需要到保险公司交64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就可以保全对方80万财产,真是方便。”北京某玻璃公司代理人、职员王甲拿着保全裁定书说。

  “是啊,我也是两个案子,只到保险公司交了53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就保全了对方65万元,再也不用担心他们抽逃转移资金了,也不用担心最后钱要不回来了。”同样手拿着保全裁定书的北京某建材公司代理人、职员李乙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在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一大亮点为明确了引入保全责任险这一新的担保方式,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该解释施行首日,昌平法院即顺利审查4件当事人提交的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裁定准许保全,现案件已移交院执行部门实施保全。

  2015年,北京某玻璃公司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份,约定玻璃公司向装饰工程公司供应不锈钢、玻璃灯材料,装饰公司共支付货款76万余元,后来装饰工程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8万余元,北京某玻璃公司多次催促,装饰公司仍拒不还款。

  “算上约定的利息,现在装饰公司欠我们80多万了,听说他们还欠了其他的钱,万一他们还不上怎么办?”王甲说,“我们公司打算申请保全,但听说保全费还挺高,正在犯愁怎么拿这个钱呢。正好听说有财产保全的新规定,就到法院问问情况,没想到今天正好是第一天,真巧啊,一下子解决了我们的大麻烦。”王甲激动的说。

   “我们公司是在2014年和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2份买卖合同,我们公司给他们提供石板、龙骨等建筑材料,他们给我们钱,约定的还款期是2015年9月,现在都快到2016年底了,他们还没有给钱,算上利息,已经欠我们60多万了。”北京建材公司代理人李乙说,“我们公司之前和别的公司也有过诉讼,有时,因为保全费特别高,就没有保全,后来虽然是判了,但到现在钱还没有要回来。我们现在的两个案子加起来需要保全65万,要是在以前,保全费就要交十几万,现在只要5300就能全部解决,真好!”李乙开心表示。

  2016年11月29日,王甲和李乙作为各自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投保保全责任险,2016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保单等全部手续,并于2016年12月1日交至昌平法院,案件承办人王筠韬法官对上述手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合格后,按照程序即时制作了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实施,顺利实现了当日受理、当日裁定、当日移送的“零时差”无缝对接。

  昌平法院民四庭庭长潘幼亭表示:“之前,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与申请保全数额等额的现金担保或房屋、车辆等实物担保,现金要放置在法院,一定程度上影响申请人的资金运转,房屋和车辆作为担保财产要被查封,不能买卖过户交易,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使用,且不利于市场正常交易;如果出现保全错误,保全申请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责任险出现后,保全申请人只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全责任险,而保全申请人所需要交的保险费仅仅为保全金额的3‰,大大降低了保全的门槛,有利于推进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出现,简化了保全的手续,申请保全人只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法院审核后即可实现保全的目的;降低了诉讼成本,当事人无需提供等额现金和实物担保,可以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及各项交易的顺利开展,在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时,损失亦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同时,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财产保全责任险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担保,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金钱”现象的发生,将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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