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LV“未保价”索赔遇阻碍 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0.11.2015  16:24
  年轻女白领珊珊因为工作变动,便将自己在北京的一些个人物品通过快递邮寄回老家。自诩为网络达人的她对于快递公司比较信任,虽然邮寄的快递中包含两个LV包包和一只苹果手机,但是珊珊依然选择了“不保价”。后来,珊珊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自己快递出现破损,除了衣服还在,LV包包和手机都“不翼而飞”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两百元。无奈,珊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珊珊经济损失五千余元。

  作为都市女白领,珊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网络达人,经常从网上买一些个人用品甚至一些大件商品,时间长了,珊珊觉得物流非常可靠,对快递公司的信任度非常高。去年年底,因为工作调动的关系,珊珊准备将自己一些平时不怎么用的物品寄回老家。于是,珊珊打电话叫来自己比较熟悉的一个快递小哥,然后将一箱衣服、两个LV包包以及给父母买的一部苹果手机都打包在一起快递了出去。虽然邮寄的物品比较贵重,珊珊并没有选择保价。过了两天,珊珊给父母打电话得知并没有收到快递。感觉有些不妙的她赶紧查看快递单子,通过网络查询珊珊获知自己的快递出现了破损,现在在郑州的转运中心。于是,珊珊给父母打电话让其去转运中心看看,最后父母拿到的包裹只有珊珊的一箱衣服,LV包包和苹果手机都已经“不翼而飞”了。通过与快递公司交涉,快递公司认为珊珊没有报价,且快递单子上载明的物品不详细,只有“两个皮包、一个手机”等字样,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经济损失。

  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珊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四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将原告邮寄物品寄送至指定位置。但邮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故被告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于赔偿物品损失的标准,在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中虽进行了约定,但该条款系被告未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未报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提请原告注意,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提请原告注意限制责任条款并进行了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具体损失金额,原告主张四万元,但其未提供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据物品的属性及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对原告过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珊珊经济损失五千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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