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利几经波折促鉴定 规范司法依法审查守公正

04.02.2015  10:20
    2015年1月,延庆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协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看守所等部门,历经六个月,三次鉴定过程,多次沟通疏导,终于于近日获得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情况结论,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的公正形象。
  2014年6月,延庆县检察院公诉处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段某某之母以其子案发时可能患有精神病向延庆县检察院申请进行鉴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段某某案发前后的行为冲动、语言表达模糊等情况,延庆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中对段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依法暂停计算本案的审查起诉时限。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鉴定过程中始终态度消极,拒不回答任何问题,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医务人员无法认定其案发时精神状态,两次无功而返。与此同时,案件办理也陷入艰难境地,不诉,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直接起诉,则对近亲属提起出的意见未予回应,并为今后的起诉埋下隐患。       依法鉴定势在必行。公诉机关承办人先与段某某的母亲沟通,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接受申请后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安抚其因数月无法与儿子见面的焦躁情绪,也从侧面了解到段某某的日常个性。次日上午,承办人来到看守所,通过管教得知段某某近来的情绪状况较为稳定,提讯段某某时更耐心地解释精神病鉴定的意义,缓和对立情绪,其口头同意配合工作。承办人立刻与精神病鉴定机关联系,决定在段某某情绪稳定阶段马上实施鉴定。第三天一早,面对回龙观医院医务人员,段某某故伎重演,对鉴定人员的问题或沉默,或以“没有”、“不知道”等简单应对,拒不愿意表述其行为“症状”,表现出极强的“阻抗”行为,使得鉴定又陷僵局。面对此种情况,承办人经医生许可,及时转换角色,以一名“三级心理咨询师”的身份,对段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其间,既有晓之以理的法律释明,也有动之以情的思想劝慰。终于,通过半个小时的沟通,段某某将心绪打开,讲述了自己案发时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进而实施犯罪的过程,本次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严格规范执法,不仅是一种制度构建,更要践行在每一项检察工作中。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部门,不仅需要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方面严格规范审查,更要将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贯穿在每一项程序中,让诉讼权利能够保障且必然实现,在群众心目中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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