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不妨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开始
01.01.2015 00:0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只有真正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让立法机关用法律管住税收,才能遏制住政府“想征就征”的收钱冲动,真正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以立法法的修改为契机尽快收回授权给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立即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
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任何税收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设立,任何税种的开征均应“一税一法”、“于法有据”,真正实现依法治税,用法律管住政府如何“收钱”。
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屈指可数的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
全国人大应尽快明确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不再以税收条例的方式确定,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同时,要将目前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
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报告称,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初步考虑,今后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制定税收法律。现行由有关税收暂行条例规范的税种,涉及税制改革的,可在改革过程中先对相关税收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后再上升为法律。目前,法律委员会正在研究拟订将现行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的计划安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该做的事情很多,不妨就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收回税收立法权开始。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1.01.201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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