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来临,关于“取暖费”你知道哪些?

03.11.2016  10:35
  再有十多天,北方大部分城市就要进入供暖季。随着气温的逐渐降低,人们对供暖的强烈需求,“取暖费(补贴)”这一名词再一次跃入大众视野。“你们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补贴”成为大家朋友圈里常会讨论的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取暖费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但是,取暖费(补贴)是什么?劳动者讨要取暖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对于这些问题,许多老百姓却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在这里,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给大家说一说取暖费(补贴)相关的法律知识。

  取暖费(补贴)由来已久,乃“福利”非强制性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办法,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人是没有的,并且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的;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当时,取暖补贴可以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否给予职工发放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自己决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该项福利。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也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冬季取暖应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取暖涉及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的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等。并且,为了推进供热体质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给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补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供热体质改革,“”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具体案例】

  案例1:公司停发取暖费 老人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年近古稀的王大爷是北京一家私营公司申美公司的职工,2004年王大爷从单位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虽然退休金不是特别多,但是平时支出不多的他仍然过的安逸清闲。从2011年开始,王大爷发,现自己每年冬天发放的600元取暖费不见了,“这是咋回事,公司咋扣发我的养老钱?”王大爷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理论,负责人对其解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股东会开会取消了这项福利”。但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王大爷仲裁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2012、2013年三年的取暖费18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之规定,申美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发放取暖补贴的主题范畴,申美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东会取消发放取暖补贴的决定对王大爷具有效力。据此,王大爷要求申美公司按照每年600元标准向其支付2011、2012、2013年冬季取暖补贴1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案例2:单位拒绝发放取暖补贴 职工依据公司文件获支持

  基本案情:前两年,家在外地的李刚经朋友介绍在北京一家汽车公司担任喷漆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因为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李刚受伤在家养病,汽车公司一直照常向其发放工资。2015年病好后回来工作的李刚在和同事聊天中知晓单位在2014年11月份向在岗员工发放了1200元取暖费,而自己工资中并没有这一项。在和单位多次理论无果后,李刚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1200元取暖费。汽车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汽车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同意李刚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虽然不属于《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但其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并依据公司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管理。根据李刚提供的汽车公司《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汽车公司决定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李刚属于领取取暖补贴人员范围之内,汽车公司应向其支付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据此,法院判决汽车公司向李刚支付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1200元。

  【法官释法】

  哪些公民享有取暖补贴?没人发放多少取暖补贴……我国尚无统一规定,各省市规定各不相同。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在北京享有取暖补贴的主体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职工。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或用人单位来说,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这些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取暖补贴”与职工发生纠纷,如果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自己该项费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补贴,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关于取暖补贴没有约定,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取暖补贴,且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适用《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含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发生取暖补贴时,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几年法院受理的供暖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供暖费是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一些职工认为供暖费应由单位缴纳,因此拒交供暖费,最终导致被供热单位诉至法院。究其原因是大家对相关法律没有认真领悟造成的。2010年之前,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由于当时绝大多数房屋属于公房,其住户为公房承租人,故规定了由工作单位进行交纳的原则,具有福利性质。对于商品房等特殊情况下供暖费的交纳问题,北京市高院根据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作出指导意见,但并未确定单位负担供暖费的住房性质必须为公房。反映到诉讼中,不论房屋性质,只要个人有工作单位,供热单位就必须以其单位为被告进行诉讼,由单位负担供暖费。然而,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根据该条规定,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谁就是供暖费的缴费义务人;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供暖费。实践中,许多职工仍然以《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为依据,认为应该由单位缴纳,导致拖欠供暖费从而引发诉讼。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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