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统计资料不注明来源最高拟罚五万元
24.09.2015 12:25
本文来源: 政务信息
原标题:使用统计资料不注明来源最高拟罚五万元
“用数字说话”是新闻报道和科研论文的常用手段之一。8月23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新增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本市和区县政府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来源并如实使用。如果不标明出处或未如实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与此同时,本次立法针对政府部门违规泄露和使用统计资料的行为也拟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市、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泄露。如果违反规定对外泄露,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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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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