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在佟柔老师诞辰85周年之际,不少校友积极捐赠,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他树立了一尊半身雕像,置于法学院六层的国际学术报告厅旁边。雕像底座上刻了十分简要的介绍: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奠基人。
佟柔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日本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但对我而言,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身份,那就是我的老师。回想起当年跟随佟老师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美好时光,历历在目。佟柔老师在治学、为人等方面为我树立了楷模和榜样,影响了我的一生。
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
新中国民法学的诞生离不开佟柔。改革开放之初,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对中国实际的适用性,厘清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为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体系、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时,计划经济还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概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当时大家还在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佟柔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民法体系。在当时思想还远未解放的社会背景下,他能够提出这样的理论,实在难能可贵。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1981年,我如愿以偿地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在佟柔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和研究民法。记得第一次跟老师见面是在他校内林园四楼的家里。简单寒暄之后,他就跟我谈起了他最近关于“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研究成果。
佟老师说,他最近一段时间对古今中外有关历史、经济等现象进行了考察,并且重新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典著作。他观察认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他也注意到,当时有人将民法仅视为公民法或者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不能作用于经济领域。他认为,这完全是对民法的曲解。他说,学习民法首先应当明白,民法就是基本的经济法,更准确地讲,民法就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在此基础上,佟老师进而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他提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我们的民法体系。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
通过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佟老师对构建我国自己的民法体系提出了系统性的论述。他认为,当代民法的三大支柱——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式商品交换缺一不可,是建立和维护商品经济一般秩序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只要是存在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所以,也必须以此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我国商品经济服务。
1981年,佟柔主持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这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的民法教材。同一时期,他还应邀主编《民法概论》《民法原理》,特别是《民法原理》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获得了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和司法部高校教材奖。在这些著作中,他高屋建瓴地论述了整个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并就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
佟柔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结束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不仅为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法律规则,也为正在成长和孕育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诞生后不久,佟柔就参与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遗憾的是,最终都无果而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又投身于民事、经济立法活动,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
特别是自1978年人大复校以后,佟柔在每次学术讨论会和专家咨询会上都大力呼吁要制定民法典。他反复阐述这样的观点:国家要富强,必须得搞商品经济;而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得要有一部民法典。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与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商品生产和交换也空前扩大,计划经济体制的主导地位被逐步打破,滋生出了形形色色的新纠纷、新问题和新矛盾,经济生活亟须法律调整。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民法典”座谈会。这样,新中国的民法起草就被提上了日程。
1986年,鉴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决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则》,提议正式成立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并邀请佟柔担任主要的起草人参与立法活动,他当时异常兴奋,并说人的一生中很少有这样好的机会报效国家,有此努力和经历,此生无憾。在后来的近半年多时间里,佟柔为此殚精竭虑,有时会把我们叫过去,讨论到深夜。在起草过程中,他为不少法条的修订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民法通则》的许多重要内容都采纳了他的观点。
就在这一年的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被誉为中国“权利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天,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宣告结束。
《民法通则》顺利通过以后,佟柔兴奋得热泪盈眶,他对我说,中国总算有了自己的民法。后来的一段时间,他应邀到各地宣讲民法,去日本、美国讲解民法通则,那是他生命中忙碌但是非常高兴的一段时光。
几年以后,佟柔的身体开始出现异样。1989年8月他痰中带血,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就医,11月初,他病倒入院,并被确诊为癌症。老师住院期间,我和他家人一起轮流陪住。
在佟老师去世前一天,师母说他病情还比较稳定,暂时不用过去陪护了。但那天下午,我突然感到心神不宁,焦躁不安,想去看看老师的情况。后来我辗转将近两个半小时去通州的医院,到了以后才发现佟老师的病情已经恶化了。但见到我之后,佟老师很高兴,还坐了起来,和我断断续续谈了将近一小时。
佟老师在谈话中着重提出,中国未来一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也一定需要民法。他还谈到,要坚信法治是中国的必由之路,民法的健全是法制建设的最重要内容。他勉励我不论今后遇到多大困难,都要坚定地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走下去,不管有多大诱惑,都不要放弃治学育人的岗位。我当时看佟老师聊得还比较精神,就没有多想,以为他只是像往常一样和我讨论问题,但没想到他已经是在交代后事了。后来我就坐车回来了,没有留下来陪护他。没想到,佟老师第二天就走了,我至今仍为此感到十分愧疚和懊悔。
他有浓厚的家国情怀,始终坚守为人师表的责任
佟老师的青少年时期是在辽宁北镇度过的。“九一八”事变之后,东三省沦陷,他被迫离开家乡四处避难,颠沛流离。抗战胜利后,他考入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佟老师经常跟我谈起他和家人在日本入侵后的遭遇,他的几位兄长都参加了抗战,其中一位哥哥在抗战中牺牲。每当谈起这些往事的时候,我都能从他的语气、表情中深切体会到国破家亡、饱经战乱的沧桑感。
佟老师经常给我们讲,个人的命运和国家、民族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国家积贫积弱,遭受外敌侵略就不可避免,亡国奴是无家可言的,只有国家富强,老百姓才可能有好日子过。他常常告诫我们,无论在哪里,都要热爱祖国,报效国家。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对待学生方面,佟老师第一个特点就是像慈父一样关心和关爱学生。佟老师对学生的第二个特点就是谆谆教诲、诲人不倦。20世纪80年代,学校用房紧张,佟老师的起居室就是他的办公室。他经常在家里接待从全国各地专程过来讨教的学生,他对每一个学生都是耐心听讲,仔细讲解,毫无倦意。由于前来拜访探讨学术的人太多,他家的沙发被坐坏了,里面的弹簧都露出来了。佟老师也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如果家里好久不来人,他反而会感到不习惯。佟老师一生最反对的就是“知识私有”。他经常告诫我,过去一些武馆的师傅总怕把真功夫交给徒弟,但当老师的千万不能这样,自己手上有什么资料,一定要与学生分享。
佟老师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提携学生、甘当人梯。他自己并不爱好著书立说,尽管读书笔记写了好几大本,但并不轻易出版。他认为,著书立说不是最大的财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财富,“我培养的每一个学生就是我写的一本本活书”。我评副教授以后,恰好佟老师被评为博导,佟老师鼓励我报考他的博士。我当时有点迟疑,觉得既然已经评了副教授,似乎没有必要再读博士。他立即批评我说:“不能当了副教授,就不想继续学习了。”他说,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对以后的学术生涯会有很大帮助。
我后来按照佟老师的要求,精心准备,顺利地考上了他的博士,并因此有幸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佟老师的第四个特点是忠于教师的职责。他说,老师的职责就是要讲好每一堂课。每一次上课前,他都要将备课本修改一遍。如果去校外讲课,他一般先了解听众的水平高低,然后因人施教,尽量让听众都听懂听好。我记得,我自己第一次是给1981级本科生上课。上课前,他不仅向我耐心讲解了有关的教学法,而且还把他的备课笔记借给我,让我参考,后来又让我把备课的大纲给他看一看。
我看到,他的备课笔记写得工工整整,一些需要着重讲解的地方还附了特殊标记。我在上课的时候,他也来旁听,但怕我紧张,就偷偷地坐在最后一个角落。我讲完以后,他会私下给我一些意见和点评。他听了两次之后就不再来了。他跟我说:“我觉得你现在已经基本上路了,讲得不错。”
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确定以后,佟老师生病住院,当时刚做完手术。医生建议他在医院卧床静养,不要外出参加活动。但他跟我说:“我一定要参加你的论文答辩,因为你是我带的第一个民法博士。既然我带了,就应该从头带到尾,否则,我会感到遗憾。”最后,征得医生同意后,我们派了一辆车把佟老师接到学校,在他家里举行了一个答辩开始的仪式。我答辩通过以后,他非常高兴,才让我们把他送回医院。
在佟老师住院期间,我有一次陪他在医院散步,他对我说,你看宇宙浩渺,每当我抬头仰望星空,就感到一个人是多么的渺小。人走了之后,也不外乎化作宇宙中的一粒尘染,何必为人世间的功名利禄而过于烦恼。佟老师的宝贵教诲至今仍回荡在我的耳边,鼓励我在为人和治学方面一定要有开阔的胸襟和包容的精神,始终鞭策我不断前进。
梅贻琦先生曾经将师生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大鱼和小鱼之间的关系,在佟老师身上,我深刻地体会到如何做一名学生爱戴、人民满意的老师,如何树立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风,他为我树立了治学、为人、为师的榜样。
一个人一生最值得怀念的,一是故乡,二是母校;一个人最需要感恩的,一是母亲,二是母校。我感恩母校、感恩人大,首先是感恩我的导师佟柔,从佟老师身上,我真正体会到,高尚的师德就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
“板凳须坐十年冷”
【佟柔(右)和本文作者王利明在天坛合影】
无论是开创中国民法学,还是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都离不开佟老师严谨勤奋治学的态度,离不开他“板凳须坐十年冷”的精神。一直到今天,这种态度和精神的力量一直驱动着我。
第一次和佟老师见面时,他就叮嘱我,要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不来半点虚假。在治学方面,佟老师从来都是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要求一切都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他在学术上勇于追求真理,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从不趋炎附势、随波逐流。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佟老师的指导下,我就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和佟老师的观点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佟老师主张,国有企业只是享有经营权,国有企业的财产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则主张,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公司制改造而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只不过因其是国有企业,其所有权应当受到限制。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发生过争论,但佟老师从来都是认真倾听我的意见,并鼓励我深入研究。后来,佟老师要我以国家所有权为博士论文选题,并要求我在此基础上认真地研究物权法理论。在我博士论文答辩会上,他提出,虽然我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观点与他并不一致,但他很尊重我的不同观点。正是受佟老师的影响,这些年我在治学和研究过程中始终秉持包容的精神,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即使是我指导的学生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我也感到高兴。
佟老师勤奋治学。他坚持每天早晨四点多起床,开始看书、备课和写作,一直到早晨七点多钟,用完早餐之后开始上课或者开会。我曾经多次建议他,早晨空气好,适合出来走一走。他跟我说,早晨是最安静的时候,也是最容易产生灵感的时候,这个时候出去走,太可惜了,要争分夺秒地读书和写作。他教诲我,要踏实严谨治学。
跟随佟老师学习的时候,他要求我一定要学好罗马法,并且要参考胡长清等学术前辈的著述。但当时市面上根本就见不着这些人的书,他后来就让我在他的书架上搜罗。我记得当时从他的书架上找到了陈朝壁的《罗马法原理》等著作。
后来,我又到人民大学图书馆的库本阅览室搜寻,偶然间在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些朝阳大学并入人民大学时留下的一些旧书(上面盖着“朝阳大学”的图章),其中有李宜深、梅仲协、戴修瓒和胡长清等老先生关于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的一些书籍。这些书大多没有装裱,有些积了厚厚的灰尘,有些甚至拿起来都掉渣。当时为了取出这些书,我弄得浑身上下都是灰尘。拿到这些书之后,我整天都泡在库本阅览室做笔记。
几周下来,我记了好几本笔记,在对民法有很多新认识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疑问。后来,我带着这些问题去向佟老师请教,他对此非常高兴,还与我讲起了早年在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期间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和苏联专家共事期间的一些往事。佟老师当时向我详细讲解了“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这一组概念的来龙去脉,“诉讼时效”这个概念来自于苏联,他认为这个提法也是合理的。随后,他又向我推荐了几位苏联学者的中译本著述,我记得其中一本就是诺维斯基关于“诉讼时效”的著述。
正是在和佟老师一次次的讨论和交流中,我领略到了民法的博大精深,是佟老师带我走进了民法研究的园地。
(作者王利明,1960年2月出生于湖北仙桃,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原文刊载于《光明日报》2017年7月12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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