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项目非法吸储40余亿元 投资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02.11.2015 16: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月18日,原告邓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坑梓支行处购买了一款通商国银公司发行名为“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的理财产品,价值500万元,承诺收益每年13%,被告中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底,邓某通过网络得知,该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很多投资者去上海地区华夏银行进行维权。后邓某找到中发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3月,中发公司与邓某签订特别协议书,承诺协助邓某向农业银行讨回保证金,如声讨不成功,中发公司负责偿还剩余款项,后中发公司未依约偿还剩余款项,邓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中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因通商国银公司的理财产品涉嫌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邓某与通商国银公司签订的《入伙协议书》应属无效,按照担保法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中发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邓某应当通过去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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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0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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