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为违规市场主体戴上“紧箍咒”

01.09.2022  08:22

  中新网北京新闻8月31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针对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暴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为违规市场主体量身定制“紧箍咒”。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条例》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凸显发展与规范并重理念

  住房租赁是实现“住有所居”、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尤其是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条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条例》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闲置住房出租、盘活宅基地闲置住房出租等,多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平衡我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

  《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

  《条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服务。

 严格规范市场秩序,量身定制“紧箍咒

  《条例》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并设定了较重的罚则。

  《条例》针对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暴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为违规市场主体量身定制“紧箍咒”,主要包括:

  主体有要求,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

  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个长期扰乱市场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据。

  信息要透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

  执业要实名,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

  合同要网签,企业通过全市统一建设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资金要监管,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条例》指出,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管理服务赋能,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房屋租赁中介一直以来是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而90%以上属于租金、押金、租期等合同纠纷,涉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

  为提高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解决效率,《条例》规定了多主体、多渠道的多元解决机制,有助于矛盾纠纷得到快速、便捷处理:

  一是对于民事纠纷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

  三是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四是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五是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六是仲裁或诉讼。(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