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08.08.2017  17:0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再次强调如下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和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施工工程中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防范因地下管线破坏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种类、埋深、走向等有关资料,确保所移交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在实施挖掘作业前,应当进行人工探坑,并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信息标识和警示标识。在探坑过程中发现实际管线情况与管线移交资料存在差异的,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对接配合机制,在实施挖掘作业前,联合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或施工人员进行地下管线资料技术交底、地下管线位置现场交底。施工单位实施易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挖掘作业时,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现场值守,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四、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和地下管线破坏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

  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深基坑工程,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并按照有关文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当地下管线位移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抢修时,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协助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附件: 32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