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5.07.2017  11:2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京安发〔2017〕8号)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联系人:魏巍;联系方式:59958843;传真:5995884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京安发〔2017〕8号)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实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工作要求和市委第十二届党代会精神,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加大对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的专项检查力度,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压减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本市建设系统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截至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指标同比下降。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实现“零亡人”目标。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徐贱云主任担任组长,王承军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处、重点工程协调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和工作安排,并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成立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组,牵头对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对重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重点工程协调处负责提供在施重点建设工程的点位信息,协调涉及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执法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配合施工安全管理处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以及对重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中心负责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监督原则,具体承担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四、检查对象

       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含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和在施重点建设工程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检查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重点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工程是否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交底、按方案施工、施工时现场带班、投入使用前验收等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投入使用前验收、施工时现场旁站监理等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2.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等文件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1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等标准规范要求,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施工、验收、监测和防护。

   3. 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0)、《建筑施工碗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等标准规范要求,对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选材、搭设、防护、验收、使用和拆除。

   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等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使用登记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门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是否符合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是否符合要求;履带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二)重点建设工程的检查重点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需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申请专项资金购买技术服务参与监督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是否积极申请创建绿色安全样板工地,使用先进的安全技防措施。

  (三)其他检查重点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是否符合要求;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的防护是否符合要求;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钢筋木工加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露天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 建设工程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2017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要点》(京建发〔2017〕104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工作再检查再落实的通知》(京建发〔2017〕257号)、《关于加强汛期施工现场内土方堆放安全的通知》(京建发〔2017〕268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建设工程防汛措施。

   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办通〔2017〕25号)、《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3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等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通则》(DB11/852.1-201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DB11/852.2-2013)、《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DB11/852.3-2014)等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关于转发<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176号)要求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

  六、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7月)

  7月25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系统会议全面传达部署,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客户端)广泛宣传,形成宣传声势,营造舆论氛围。7月31日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制定本辖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实施方案印发后,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立即组织自查自改,严格按照检查重点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成立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组,对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至9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检查重点,结合实际明确检查内容,充分利用现行标准规范中的检查表,明确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做好检查记录。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本辖区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监督原则,对新机场、城市副中心办公区、CBD核心区、冬奥会、环球主题公园等重点建设工程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曝光。对需要移交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各集团、总公司要成立检查组,对本企业各项目及下属公司、下属公司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内部处理,尤其对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领导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采取调离岗位、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对全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曝光。对需要移交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至10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对重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2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11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部门协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强化督查执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整改,并依法高限处罚。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及时报送材料。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