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28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决定,明确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级管理的工程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项目、市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或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区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环境整治等民生改造工程项目,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以及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所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指导下办理上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事项。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招标备案和施工许可审批等手续,应当在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项目审批综合办公平台上操作运行,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业务监督和检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做好数据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扬尘治理、合同履约检查、企业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联动,形成立体监督体系,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工程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批及其他监督管理事项进行指导、检查,对违反施工许可审批和招投标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通过记分、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惩戒。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收回相关区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权,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实施过程中有关施工许可审批和招投标管理相关问题的解释,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八、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