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启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为加快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启动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工作。成立了以王承军副主任为组长的研究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委质量处、法制处、开发处、房屋市场处、造价处、市监督总站及四家建设单位、两家监理单位、两家施工单位、两家检测鉴定机构、四家保险公司、两家再保险公司以及一所高等院校。工作组建立了周例会制度,重点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险范围、基本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和形式、保险合同内容、保费计算、保险公司过程风险管控、保险合同调整及解除、索赔核定和维修流程、争议鉴定、承保模式、信息平台建立、行业监管、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率标准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索,并邀请市保监局、市金融局参加研究工作。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面临如下问题和困难:一是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上位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缺少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现行的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二是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保险认识不足,工程质量保险险种不配套不完善;三是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基础薄弱,信用体系、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等基本前提条件尚需时间逐步培育;四是工程质量保险横跨建设和保险两个行业,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需要两个行业的深度有机融合,更需要有效破解两个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工作组已研究形成《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三稿)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含费率计算)》(三稿)。
立足于构建既解决现实问题又着眼长远发展的北京市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下一步,工作组将继续坚持周例会制度,持续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工作,不断完善《暂行办法》和《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并适时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向委领导和市政府、市人大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