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 原告被罚10万元

21.10.2014  18:18

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

  本报讯(记者严琪)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核实,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上的印章是其私刻的,证据系其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昨天上午,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记者了解,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后陈述,该公司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在一中法院调取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北京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

  晋长霞当庭未提起复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提示

  个人失信行为

  罚款最高10万

  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个人失信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上限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而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则从30万提升至100万元。

  承办法官向记者透露,这次处罚决定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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