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考勤索要巨额加班费 法官审时度势促成双方和解

16.10.2014  17:55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一起某港资企业与赵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赵某利用老板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据此索要加班费、补偿金共计十四万余元。经法官耐心劝解,赵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与原单位和解结案。

  原告公司称赵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供职于原告公司,工作期间赵某利用公司老板对自己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离职后据此向原告公司索要加班费12万元,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审理中,原告公司称赵某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巨额费用已经构成敲诈勒索,公司打算依法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且以赵某违法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单独与赵某谈话,指出赵某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连续4个月每天都上班、2月有30天等。此外,法官还向赵某解释了伪造考勤表、劳动合同书等行为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听了法官的讲解,赵某承认了自己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并希望能与原告公司和解解决纠纷。考虑到赵某只有18岁,且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已有真诚的悔意,法官向原告公司转达了赵某希望和解的意愿。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工作,原告公司也认识到纠纷起源于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不健全,并同意支付赵某应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000元。法庭调解完成时,赵某当庭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鞠躬致歉,双方冰释前嫌。

  承办法官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考勤表备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年以下、半年以上按照一年算,六个月以下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本案中赵某伪造的考勤表,其加班费诉求自然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赵某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赵某在原告公司工作6年零4个月,故原告公司应支付赵某6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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