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廉”还须“质优”市住建委严把自住房建设过程关

19.09.2014  21:35

  备受关注的自住型商品房已陆续进入建设期。为有序推进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自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从户型设计、工程质量、配套同步建设等方面,对自住型商品住房参建各方进行约束、监管,保证自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同样的品质,确保自住房购房者能够“买得放心、住得舒心”。

  针对部分购房人对自住房设计标准低于其他商品房的担心,通知中明确,自住房户型设计应严格按照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项目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使用功能。

  为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相关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交底时,对自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前期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绿色施工管理等工作是否落实。

  借鉴本市保障房工地开放日的有益探索,通知要求,在自住房竣工验收前,开发企业要组织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业主察看房屋质量,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同时,开发企业还应在销售场所处,随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公示项目中应用的建筑钢筋、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部品与建筑外窗、给水管材等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电梯、防火消防等设备。

  通知强调,开发企业不得采购或指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及供应单位。通知进一步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

  通知要求,工程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业主意见评价,及时了解业主对自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开发企业应及时解答、回复业主相关疑问,并做好维修工作。

  关于业主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担心,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按照建设方案约定的时序开展建设,确保自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近期,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开展自住房工程专项检查,把自住房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追究相关责任,该返工整改的务必整改到位,确保房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