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工作通知
06.06.2015 12:17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评价的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1日以前完成进京备案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年度评价。评价面向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所使用的有效信息记录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
二、评价的内容方法
年度评价是以企业管理和劳务管理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情况、生产经营业绩和优良行为记录三部分,针对不同资质序列企业按指标赋值后汇总得分。
(一)基础管理情况
包含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劳务合同管理与履约行为,动态监管记录及维稳工作情况,企业自有人员管理情况,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等五个方面。
1.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根据《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开展检查工作。对于有省驻京建管机构的企业,建管中心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其他企业由各省驻京建管机构自行检查,建管中心可以对各省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对于无省驻京建管机构的企业,建管中心进行检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检查的,视为自愿放弃检查。
2.劳务合同管理与履约行为
主要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价,包括按时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情况、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以及不良履约行为记录等。
3.动态监管记录及维稳工作情况
包括动态监管记分、保行业稳定工作情况、违章死亡人数、发生死亡事故情况等。
4.企业自有人员管理情况
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持证、社保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此项检查与“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检查”一并进行。
5.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包括落实行业管理部门阶段性及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等。
(二)生产经营业绩
按不同资质序列企业进行业绩由高到低排名,前30%的企业予以加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当年新备案合同赋值,对劳务企业根据当年备案人数赋值。
(三)优良行为记录
包括企业在京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获经验推广,获奖情况,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其中,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1.工程奖项:企业在京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北京市级、国家级奖项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劳务企业需提供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出具的参建证明原件(加盖发包单位公章)(参建证明样表见附件)、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京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劳务企业公章)。
2.集体、个人奖项:本企业所属集体或个人,在京获得北京市级、国家级奖项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务基地企业情况:凡在2014年12月1日以后,有新签劳务基地三方协议而未报建管中心备案的,需提供《劳务基地企业情况审核表》及其相关资料(见附件)。
企业需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视为无效申报。各省驻京建管机构将本省所属企业报送的材料统一收集整理后报送至建管中心,各片组牵头单位将片组企业报送的材料统一收集整理后报送至建管中心。
三、评价结果的产生
建管中心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实、打分、汇总后,形成初步结果。评价汇总结束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然后,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 www.bjjs.gov.cn -工程建设-外地企业及劳务管理),对初步结果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和征求企业反馈意见,以校正评价的客观公正情况。继而最终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并公布。
四、评价结果的划分
以“基础管理情况与生产经营业绩得分之和”作为总分来衡量等次,“优良行为记录得分”仅作为评优参考条件。
1.无备案业绩:是指企业既无当年新备案合同又无结转至当年已备案合同业绩的。
2.不合格:总分为85以下的为不合格企业。
3.基本合格:总分为85以上(含85)且95以下的企业为基本合格企业。
4.合格:总分为95以上(含95)的企业为合格企业。
5.优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合格企业中综合各项评价指标情况确定部分企业为优秀企业。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公布的评价结果将记入企业在京档案管理手册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年度评价情况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根据年度评价的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鼓励选用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企业;提示慎用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并加以重点监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企业持有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失效。
六、评价工作的组织保障
1.年度评价工作由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参与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驻京建管机构等。
2.年度评价所需信息记录由建管中心组织收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驻京建管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均参与提供信息。信息来源包括: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记录和执法记录,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通报、处理、处罚结论,各省驻京建管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反馈的信息,已经核实的新闻媒体登载的信息,企业申报材料等。
附件:2015年度评价表(0).xls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5月27日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06.06.2015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