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 通知:租期最长10年

15.04.2017  01:32

  中新北京网4月14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住建委与市规划国土委1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持有年限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 

  2016年9月30日,北京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要求强化“控地价、限房价”交易方式,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 

  截至2017年4月13日,北京市已有18块住宅用地按照“限房价、竞地价”交易方式成交,分布在海淀、大兴、丰台、房山、门头沟、密云、平谷7区。按照竞买规则,土地报价达上限后进入竞商品住房自持比例的地块有8个,自持比例100%和70%的地块各有4个。 

  为规范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此次出台的《通知》是针对自2016年9月30日之后、住宅用地按照“限房价、竞地价”交易方式成交、买方承诺了商品住房自持比例的房产。该《通知》为此进行规范,并明确了自持年限、单次最长租期、出租对象、租金价格及经营模式等问题。 

  《通知》规定,企业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分析认为,《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就是70年,表明这类房产性质是只能出租、不得买卖,即便企业重组、股权变动原因整体转让后,仍应继续用于出租。 

  为防止企业“以租代售”违规行为,《通知》规定,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对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国土部门将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通知》还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实行市场化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此外,为确保自持房屋满足租住需求、便于规范管理,《通知》规定企业应对此类房屋进行全装修。 

  “这一举措,有利于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称,《通知》禁止并严惩“以租代售”行为,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政策走样。(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