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加入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2.加入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3.加入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
加入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序 号 | 行为 类别 | 不良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 认定 依据 | 处罚处 理依据 | 企业记分 | 人员记分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
1 | 安全管理 | GQJZ20200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第十七条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 | |||||||||
2 | 安全管理 | GQJZ202004 | 施工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 | |||||||||
专职安全员 |
附件2
加入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编号 | 不良行为代码 | 行为类别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 | 记分分值 |
1 | FKF215001 | 建设管理 |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 |
逾期未改 | 2 |
附件3
加入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序号 | 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行为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 | 记分标准 | |||
企
业 | 企业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
1 | 安全管理 | GQJL201018 | 监理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
| 0 | 1 | 1 |
逾期未改 | 2 | 2 | 2 | 2 |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