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与密云仲裁委构建裁审对接机制 化解大量劳动争议纠纷
03.11.2014 18: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以纠纷化解为重点开展诉前对接
纠纷信息预警通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的群体性、多发性、扩散性等特点,建立纠纷信息预警通报制度。对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敏感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在立案3日内向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进行通报。法院在收到通报情况后,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应对,防止此类纠纷激化成讼后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司法提前介入化解。对尚未进入仲裁程序或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存在不稳定因素或具有示范效应的案件,如由企业停产或倒闭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为及时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减少不稳定因素,建立裁审联动化解机制,由法院主动提前介入,指派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仲裁员共同调解,通过分化诉求、现场说法、排解疏导等方式,发挥各自优势,互动配合,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
疑难案件裁前沟通。在案件经过仲裁庭审程序尚未作出裁决前,对法律规定不完善或理解适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仲裁员在裁决前与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以往此类案件的相关判例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意见,以明确裁决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以公正裁判为核心开展审中对接
仲裁案卷统一移送。为准确查明案情及仲裁审理的全过程,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建立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制度。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到劳动仲裁委调取仲裁案件审理的全部卷宗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据、庭审笔录、计算清单等材料,以保证证据来源的统一性及完整性,限制当事人随意推翻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准确认定,为裁审一致奠定基础。
协同开展诉讼调解。在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存在试探性诉讼的情况,即部分劳动者先行诉讼,其他劳动者处于观望状态,根据判决情况再跟进。劳动者如果分批次申请仲裁和诉讼,将造成资源浪费与裁审不一。为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仲裁的沟通,了解此类案件的情况,并协同开展调解工作,协商制定“一揽子”调解方案,将处于仲裁和审判程序中的案件一并解决。
判前核实仲裁裁决。在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需要通过判决进行确认时,如审判人员对仲裁裁决主文的内容理解存在分歧或与仲裁裁决计算的数额不一致时,审判人员直接与仲裁员就裁决作出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核实,进一步了解裁决主文的具体内容或明确计算依据,以确保裁决得以确认。
以统一尺度为目标开展判后对接
改裁案件判后反馈。在个别案件判决对仲裁裁决有所变更的情况下,由法官及时将判决结果及变更裁决的理由告知仲裁员。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还定期对裁审不一的情形进行汇总,分析裁审不一致的原因,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并集中向劳动仲裁委反馈,通过沟通解决,减少裁审差距。
定期召开联席研讨会。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与仲裁委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案件仲裁及审理中遇到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交换意见,统一案件处理思路,作为今后处理此类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同时就如何统一裁审标准、提高裁审结果的一致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促进裁审对接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信息文件资源共享。为确保法院和仲裁委能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发展动向进行总体把握,做到联防联动,法院和仲裁委定期就各自的收结案情况、案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换。同时对于各自通过系统内部渠道获取的一些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文件材料进行交换,实现资源共享,统一裁判指导思想,确保裁审衔接顺畅。
该机制自2011年运行以来,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促进裁审一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大量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通过重大敏感案件的预警通报机制,劳动仲裁委在仲裁阶段发现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较为激动时,及时向法院通报,由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提前介入仲裁调解,使法院对敏感案件可以同步掌握、共同化解,将大量矛盾纠纷消灭在诉讼之前。自2011年以来,双方共在诉前化解纠纷2286件,其中,2011年296件,2012年636件,2013年466件,2014年888件,分别占到该院当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总数的50%、157.8%、87.9%和 177.6%。
二是法院收案数呈下降趋势。通过纠纷预警、提前介入等诉前对接举措,强化法院和仲裁委的诉前引导和非诉调解工作,使得大量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了妥善化解,实现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使得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下降,实现了案件合理分流,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从近六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看,2009—2014年,仲裁后又进入法院的案件数分别为700件、1169件、591件、403件、530件、500件(预计2014年为500件),呈总体下降趋势。
三是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比例下降。2009-2011年,裁审不一的比例高达73%,其中根本性不一致、部分不一致、数额不一致的比例分别为36%、26%,11%,而裁审一致的比例仅为27%。通过裁审对接机制,法院与仲裁委在劳动关系认定、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等问题上达成统一意见,大大降低了裁审不一的比例。2012年—2014年,裁审不一的比例下降至59%,其中根本性不一致、部分不一致、数额不一致分别为25%、15%、19%,裁审一致的比例上升为41%。具体分析上述数字发现,裁审不一致的比例中分歧较大的根本性不一致和部分不一致的比例下降明显,而基本一致仅数额变动的情形有所增加。
四是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裁决才能提起诉讼,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程序需要近一年时间,维权周期相对较长。该院通过裁审对接机制的提前介入和联动化解,使得大量纠纷在仲裁阶段甚至仲裁之前就得到解决,避免了“一裁二审”的冗长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即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卷宗材料的统一移送,大大节省了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时间,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尽快认定,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将当事人从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尽快解放出来。同时,由于有仲裁阶段先行调解作为基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心理预期,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裁审对接机制实施以来,56.53%的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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