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等之心尊重每名当事人

29.03.2017  22:53
  我们应该深刻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的呼吸相通的。

                   ——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司法的人民性如何体现?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讨论,可以说自人民法院开创之时就已经开始,至今已历六十余年。作为党领导下的法院,我们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性”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但是,在有些人看来,“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和我们时时面对的当事人有所区别。因此,我们会常处于这种境地之中: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名称是人民法院,我们时时刻刻面对着人民,却往往对人民有不同理解,因此对“人民性”有不同的理解,对如何实现人民性有不同理解。

  十几年在东城法院的时候,我曾负责组织过一场全院青年的辩论会,主题就是“让人民满意”与“让当事人满意”的关系,回想起来,实际上就是对实现“人民性”的一种讨论。这一讨论在一段时间内曾经非常热烈,但最终没有一个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结论。也许,这样的问题没有结论就是一种结论,它说明了思想、观念和做法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认识的模糊也会使我们在实现人民性上无所适从,因为我们不清楚人民是谁,因而就不清楚怎样才能做到为人民服务。

  有人曾经说过,法学家与法官的区别在于,法学家是让事情复杂化,法官是让事情简单化,且以为这种说法很有见地。法学家是研究理论的,他们探求的是事物背后的规律,因此需要将某一个事物或现象与其他事物或现象联系起来,并且罗列出尽可能多的东西以供比较、研究。法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而司法所追求的最直接目标是解决问题,并为今后解决相同或类似问题提供参考或标准。解决问题的过程越简单,社会成本就越低,后来者就越容易理解和掌握。作为一名法官,我也希望能够通过更加简单的方式认识与掌握实现“人民性”的途径,并以此指导审判实践。我的方式就是要用最简单思维理解实现“人民性”,那就是以平等之心尊重每名当事人,把他们当作“”!

  “”是有感情的。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通过感情凝结而成。根据学者研究,人之外的某些动物种群(如黑猩猩)也有社会现象,但这种社会现象更多是生存本能,而不是以感情为基础和纽带。无数事实证明,当某一个社会、团体之中人与人之间失去感情牵连时,这个社会或团体就会走向没落甚至消亡。相反,当人与人之间充满感情之时,这个社会或团体就会因充满朝气而蓬勃向上、欣欣向荣。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概莫如此。因此,实现人民性,最基础的是对坐在我们审判台下面的当事人有感情。这种感情具体表现在四个字,那就是“平等、博爱”。在此我不想论述如何实现平等与博爱,从古至今有关宏论比比皆是,非我所能及。我只想说的是,为什么我认为实现“人民性”要依靠平等、博爱精神?很简单,因为我们面对的每个人都是“”。

  若干年来,我们的某些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与“为人民服务”宗旨相冲突的误区,正是因为我们中的一些人,特别是一些掌握了权力的同志没有认识到人民也是“”。曾经看过四川翁安、甘肃陇南等群体事件的纪录片,看后的第一个感觉就是,这些事件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并没有把群众当“”,而只是当作可以呼来喝去的“子民”,最终导致民怨沸腾,无法收拾的后果。这些干部过于迷信权力,过于低估群众的力量,过于忽视人民的尊严。他们认为,百姓是一盘散沙,权利的威慑足以吓退他们;群众一贯是逆来顺受的,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也只会自认倒霉;人民只是个政治概念,他们的需求应当让位于权力的需要,即所谓的“大局”。缺乏平等、畅通的对话机制,缺乏主动与群众沟通的心态和方式,缺乏对群众需求的了解和重视,缺乏对群众的感情,淡化了这些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也使他们和其他同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人民性”的教育。看到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我很自然地想到东汉末年张角军起义的口号“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可惧,小民从来不可轻!”这些群体事件的产生和演变,正是对这句话的最好quanshi。这些事件中某些干部从事前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到事发时狼狈不堪、束手无策,事后灰头土脸、后悔不迭,是对不能理解这句话的当权者的最大讽刺。

  百姓是什么?群众是什么?人民是什么?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与你我一样的“”。北京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蜗居》中有一句台词:“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种不同的生活”。一个社会之中,人与人是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如财富、权力、地位、学识、名誉等等都是外在的。虽然这些会造成人与人有不同的生活,但是不同的生活也是生活。差距再大的人也有基本的人的权利——生存与发展。剥开许多外在的东西,我们会看到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同我们一样,他们也有七情六欲和起码的自尊。他们的身体受到打击也会疼痛,他们的精神受到侵害也会心痛,他们的人格受到侮辱也会痛苦,他们的自尊受到伤害也会愤怒;同我们一样,他们也有至受亲朋,或为人儿女要奉养年迈的双亲,或为人父母要抚育幼小的孩子,或为夫妇要与他人结伴终生。他们久出不归时也有父母妻儿倚门眺望、坐卧不安,他们得意失意时也有亲朋好友欢欣鼓舞或悲痛欲绝,他们也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家庭的期望或者寄托。和我们一样,他们也有理想、信念和追求。他们也有坎坷奋斗、催人泪下的生活故事,在某个领域或某个时期获得过骄人的成绩。虽然他们的人生可能不如你精彩,地位不如你显赫,生活不如你顺意,成就不如你突出,但他们也有同你我一样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之下,也有或者曾经有过与你我一样的梦想、追求和奋斗……

  中国有句古话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一个人成功与否固然与个人的奋斗有很大关系,但与机遇、机会、环境甚至出身等外在因素也有很重要的关系。因此,当我们手握权柄或居于他人需仰视、尊奉之位时,当我们面对告状求助的群众时,当我们可以影响甚至掌握他人命运时,我们是不是应当谨尊先贤之训,保持“居庙堂之高而忧其民”之心,审慎、清醒、理智、人性地分析和看待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的来由,而不能以此作为妄自尊大、轻贱他人、为所欲为的依仗?据报道,山东济宁法院在人民性教育中,开展了“假如我是一名当事人”和“假如我的父母兄弟姐妹在法院打官司”的讨论。我以为,这正是对别人,特别是当事人当“”的一种理念上的思考,应当予以提倡。

  作为一名法官,我最推崇的一个法律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每名司法者应当恪守的信条。实现这一理念的基础就是人人平等,人人与我一样具有平等的人格,是一个平等的“”。当我们更多认识和理解到每个人都与我一样时,我们就能够认识和把握住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老子曾说“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一个国家是由“”组成的,民如载舟之水,社稷如水上之舟,统治者为掌舟之人。没有水,舟也好、掌舟之人也好,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是人民写的”。不论是英雄还是枭雄,纵然可以一时运筹帷幄、决胜千里、风光无限,但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却难有作为。而那些以为权力在手就可为所欲为,视百姓如草芥、视民众如蝼蚁的封建统治者,又有哪个逃脱了覆亡的命运和历史的惩罚呢?

  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中国共产党生存的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作为执政党,作为党领导下人民法院的一员,我们应当认识到建立这种联系的过程也正是实现“人民性”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更不是通过理论分析和宣传教育就能够形成,它需要我们不是高高在上,而是平等真诚对待除每一个人,既包括告状求助的群众,也包括我们的朋友、同事、上级和下级,以及所有我们遇到的人。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将群众的小事作为大事来抓,就能够真正做到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行动是思想的表现,将每个人都视为“”,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心对待每个人,我们就会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尊重每名当事人,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的人民性就能在一点一滴的工作之中得到体现,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才会树立和巩固。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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