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检察院以“三四五”工作法 推动纠正漏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4年以来,顺义院坚持以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探索形成了“围绕三类案件、抓住四个环节、健全五项机制”的“三四五”工作法,推动纠正漏捕工作取得成效。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顺义院共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128人,纠正漏捕后到案59人,起诉41人,获法院有罪判决25人。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三类重点案件,深挖漏捕犯罪嫌疑人。 一是重点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挖掘漏捕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通过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案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准确挖掘漏捕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如,2015年1月,顺义院在审查包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贺华某发布招募卖血人员信息后,将手机交予贺亚某,并与贺亚某一起组织了李某某等5人卖血,二人系共同犯罪,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贺华某,后顺义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捕贺华某。二是重点审查关联犯罪案件,挖掘漏捕的“关联犯罪嫌疑人”。将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深挖漏捕的“关联犯罪嫌疑人”。如,2014年7月,顺义院在办理张某某盗窃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出售的电动自行车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多次收购,顺义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追捕孙某某,2014年12月孙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三是重点审查有在逃人员的案件,挖掘漏捕的“在逃同案犯”。如,2014年3月,如,顺义院在审查于某某、殷某某聚众斗殴案中,发现在逃人员马某某、刘某、姜某某、徐某也符合逮捕条件,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文书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后成功将4名在逃人员追捕到案。
二、抓住四个重点环节,发现漏捕案件线索。 一是抓住书面案卷审查环节。把审阅案卷材料作为发现纠正漏捕线索的重要抓手,通过严格审核书面案卷材料获取漏捕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取证固证。如,2014年6月,顺义院在办理薛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通过夸大 “松花粉”功效骗得2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并且符合逮捕条件,顺义院成功纠正公安机关漏捕李某某、张某某,2015年5月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5年3个月。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讯问环节。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坚持疑案必讯原则,抓住犯罪嫌疑人供述漏洞,准确发现漏捕线索。如,2014年5月,顺义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寻衅滋事案,吴某七次供述前后不一,办案人员抓住供述漏洞,采用“递进式”、“迂回式”、“疏导式”等讯问技巧,鼓励其揭发他人犯罪,最终查明吴某伙同王某持刀砍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据此成功追捕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2015年6月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三是抓住与公安法制承办人沟通环节。坚持将审查证据、引导取证与追捕漏犯相结合,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承办人沟通,注意发现漏捕案件线索。如,2014年7月,顺义院在审查杨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时,发现不在案并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王某、孙某某均参与斗殴,行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通过与公安法制承办人沟通并引导侦查取证,成功将王某、孙某某追捕到案,2015年1月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10个月。四是抓住录音录像审查环节。2015年刑检工作会议召开以来,顺义院坚持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辨认、现场执法等录音录像资料全面审查,努力从源头发现漏捕线索。如,2015年6月,顺义院办理的张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办案人员通过仔细审查现场录像,发现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并且符合逮捕条件,顺义院依法对谢某决定追捕。
三、健全五项制度机制,确保纠正漏捕质量。 一是完善公检联席会议机制。2014年顺义院建立纠正漏捕台账,并定期与侦查人员就取证方向、漏犯追捕进展等情况沟通,截至目前,顺义院与顺义区公安分局共召开8次联席会议,形成8期《法律监督工作会议纪要》,有效提高了纠正漏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二是坚持院内三级审批机制。纠正漏捕的案件必须先经办案人员提出纠正漏捕意见,部门会议研究之后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逐级审批,严把审查“三道关”,2014年截至目前顺义院犯罪嫌疑人追捕到案率达46%。三是强调释法说理机制。将释法说理作为纠正漏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办案人在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注重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说明纠正漏捕理由,加强对纠正漏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说理,争取侦查机关的认可和配合,强化纠正漏捕工作实效。四是强化捕后跟踪机制。纠正漏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到案后,注重捕诉衔接,保证其被依法提起公诉,受到法律追究。2014年以来,顺义院侦监部门通过每月定期向公诉部门报送纠正漏捕数据统计表,就追捕后起诉、追捕后法院判决等情况注重捕诉衔接,确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顺利起诉判决。五是坚持对追捕到案人员谨慎审查机制。密切关注纠正漏捕后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案件的侦查活动进展,根据客观证据依法谨慎决定批捕或不捕,防止错误逮捕。如,2014年9月,顺义院办理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决定追捕刘某。2014年10月刘某到案后,经分析发现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刘某一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未达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故因证据不足依法对刘某决定不批准逮捕。(侦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