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 代表闭会期间可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04.01.2015  22:09

  广东人大网讯 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拓展代表履职途径,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代表闭会监督政府更有力

  涉个人、亲属或单位利益不得约见

  《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可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省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省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副主任潘江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对做好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支持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潘江指出,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调动和保证人大代表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三个月内书面答复

  代表不满意可重办

  《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约见活动中,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办法》还要求,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代表工作部门应对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据悉,今年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首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应郑永钊等十多位代表要求,就代表提出的“三旧”改造和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安排约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潘江表示,目前有部分代表正在考虑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今后也将会有更多代表提出约见要求。 (林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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