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中国古代的家族法

02.08.2016  19:10
  在《红楼梦》中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家族联合体中,众人的生活离“国法”较远,家法却是触手可及。家法即家族中规矩的综合既构成了他们日常行为最重要的制度环境,又是他们解决内部纠纷的依据。家法是书中处处有体现并且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因此对于家法的阐释与剖析有助于理解当时的礼法大环境以及对相关情节的精准解读,同时也能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以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家法的执行与随意性:依法治家的困境

  家族既是中国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政治、法律、教育、宗教等重要功能,自然需要一套“齐家”的基本规范,违反了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家法”。家法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和法律效力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规则,而是能对家族成员的行为产生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而家法的执行正是家长地位的体现。

  中国历来传统的教育方式,信奉的就是“严父慈母”和“棍棒底下出孝子”。所以导致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越是豪门望族,家法越多,规矩越多,这是那个时代中外的通例。在英国,所有的家庭都相信一句据说是出自所罗门王之口的名言“放下了鞭子,惯坏了孩子。”实行体罚最为严厉的是贵族子弟和上流社会子弟学校。

  第十三回、第十四回写王熙凤协理宁国府,其中有两件事让人印象深刻:第一是贾琏和鲍二的媳妇偷奸的事是门中的大忌,本应受到家法的严厉惩治,许多家族甚至会处以死罪。但是贾母却宽恕了贾琏;第二是凤姐过生日,周瑞家的儿子先喝醉了,坐着骂人,抬礼品时拿的盒子失了手,撒了一院子馒头,还骂说他的人,本应被撵了不用的,但是赖嬷嬷求情说他是王夫人的陪房,撵了太太脸上不好看,凤姐立马改口道:“既这样,打他四十棍,以后不许他吃酒。

  不难看出,凤姐虽然管理严明,但是涉及到私人关系时,徇私违例、适度裁夺,在她看来也无可厚非。这便于探春的铁面无私形成鲜明的对比。探春刚刚开始协助管家时,贾府上下对其不徇私情、不碍面子的做法十分不适应,可见家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还是很大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人情因素的干扰,“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家”并非贾府的常态。在贾府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情因素也格外复杂的家族中,推行法治显得困难重重。而凤姐之所以能把贾府管理的井井有条,主要是依赖于她个人的威慑力。凤姐对家法旧例的态度也代表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得考法律治国齐家,但是绝非是法律之上、法律高于一切,适当的时候,法律也是可以因人情而变通的。

            森严的等级制度与家族规矩

  过去评价一个人的身份时,常说出身门第如何,又说某人和某人门当户对,这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人对于“”的重视和讲究。贾府这样的公卿门第,三间兽头大门,东、西两个角门,正门平时是不开的,家人均从角门进出。那么正门什么时候开呢?一是有官职相当或官职高者来访时开门迎接;二是逢节日或重大活动,如祭祀、庆典、丧葬时开启。如书中写到的秦可卿办丧事和六宫都太监夏老爷来降旨时就开启了正门;三是除夕祭宗祠。

  在清代,刑部大狱有条例规,凡是释放或者过堂,走东角门,死囚才走西角门。因此,出了西角门,就是死路一条。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三回对黛玉初入贾府,一进一出西角门的描写,暗示黛玉最终未能嫁给宝玉,凄惨而死的命运。而这些关于门的讲究,有的见于明文规定,有的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被人们长期习惯性地遵守着。这就是规矩,也可算得上是古代的习惯法。黛玉母亲对她说的外祖母家和别家的不同,大约就是荣国府上上下下挂在嘴边上的那句话:“我们家的规矩大。”所以才有了黛玉“步步留心,时时在意,不肯轻易多说一句话,多走一步路。

  中国社会是等级社会,规矩的核心是身份。身份不同,规矩就不同;身份变了,规矩也要跟着变。子女见父母,要行子女的礼节,该下跪的就要下跪。可是如果子女成了皇帝或者皇帝的嫔妃,父母见子女就要行臣子的礼节,纵是父母,该下跪的也要下跪。贾母是元春的祖母,已经八十高龄,可是元春省亲,贾母必须是路旁跪接。对于贾母、贾政来说,元春虽然是孙女、女儿,但同时又是贵妃,是皇权的象征和代表。可见,荣国府的规矩再大,也不如皇家的规矩大。

  第六十八回凤姐把尤二姐骗入大观园时候说:“我们家的规矩大。这事老太太一概不知,倘或知二爷孝中娶了你,管把他打死了。”《清律》“居丧嫁娶”条:“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第八十回夏金桂在家中闹腾,气得薛姨妈说:“这是谁家规矩?婆婆这里说话,媳妇隔着窗子拌嘴。

  可见,规矩有时是礼,又不都是礼;有时是法,又不都是法;有时是习惯,又不都是习惯。规矩往往不便言说,或不用言说。它发自中国人的内心,规范中国人的言行。规矩是什么?对于中国人来说,规矩就是西方意义上的规则。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期的稳定,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规矩。清朝之所以能够统治中国近三百年,靠的是什么?靠的还是规矩。震钧《天咫偶闻》说:“八旗旧法,礼法最重。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商业贸易活动中,按规矩办事其实就是讲诚信。无论是现在要搞的市场经济,还是依法治国,都是建立在人们遵守规矩、讲求诚信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呼吁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法治国家的今天,如果我们不能像老一辈那样按规矩办事、做一个循规蹈矩的人,权利、民主、自由都将是一句空话。

               从宝黛爱情悲剧看封建婚姻制度

  《清律》“男女婚姻”条规定,卑幼在外做官或经商,自行娶妻,即使尊长为其订婚在后,除非已成婚,否则仍依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同时还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子女纵然自愿,也须听命于父母。法律虽然规定父母以外的尊亲属也可主婚,但终究不如父母直接。在我们进一步理解了婚姻的这些这会和法律意义之后,也就最终会懂得宝黛之间悲剧的必然性。

  宝、黛、钗之间的关系,正是中国旧式婚姻关系的真实写照。

  首先来理清一下这其中的人物关系。宝玉、黛玉的父母是亲兄妹,黛玉的母亲是宝玉的姑姑,宝玉的父亲是黛玉的舅舅,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过去叫“姑舅婚”;宝玉、宝钗两人的母亲是亲姊妹,他们之间是“两姨姊妹婚”。说到这个姑舅婚,学问就大了,它分为两种类型,在民间是大有讲究的。如果舅舅的女儿与姑姑的儿子结婚,俗称“侄女随姑”,意味着家族兴旺发达,如果姑姑的女儿和舅舅的儿子结婚,俗称“骨肉还乡”,民谚有“骨肉还乡,家破人亡”之说。不幸的是,林黛玉与贾宝玉的婚姻关系,正是姑舅婚中的第二种类型。 

  在中国,普遍存在着对第二种类型婚姻的惧怕和禁忌,费孝通调查过的“江村”,把第一种类型称作“上山丫头”,第二种类型称作“回乡丫头”。单从字面就知道人们都喜欢“上山”型而不喜欢“回乡”型。关于这个深层的道理,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里也有提到,在此不再赘述。

  中国旧式婚姻并不注重,甚至有意抹杀个人情感,不知制造了多少林黛玉式的悲剧。在那个时代,宝玉和黛玉敢于爱和拥有属于自己的感情实属不易。但是个人感情和意志在与封建社会的制度和权利斗法时,无异于以卵击石。

             从妾的地位看封建时代的妻妾制度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法律严格保护一夫一妻制和妻妾之间等差有别的地位。有妻再娶,妻妾失序,唐、宋、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为犯罪。虽说男尊女卑在那个时代仍然盛行导致了夫妻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但他们在名义上至少是平等的。他们负有共同祭祀祖先的义务,他们也共同接受子女的祭祀。夫若先死,妻代替夫行使对财产的监管权。夫妻之名均书写于家谱之上。因为,与其说“夫如尊长妻如卑幼”,不如说夫妻一体,共同经营、维持家庭的生计和世系的绵延。妻的地位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只有妻子有了“七出”、“义绝”的情形时,才能休妻,否则就构成犯罪。何况还有“三不去”作为休妻的限制。

  而妾的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古人认为,妻与夫是相同相等的,妾只不过是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已。可见妾的地位非常低贱。妾根本不是家庭的一员,实已近乎于奴婢。妾又叫“二房”、“二奶”、“小老婆”等,不管怎么叫,她都不是实际上的“”或“老婆”,哪怕位列第二。夫只是妻的丈夫,从来不是妾的丈夫。夫是妾的家长,妾称其为“老爷”。妾的地位如此低贱,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女子甘当“二奶”呢?出身的低贱和经济的贫困,当然是最根本的原因,除此之外,妾本身也并非毫无诱惑之处。做妾的最大好处,不止是可以仗着年轻貌美邀宠,还在于妻死后有机会扶正。

  在男权社会中,纳妾自有其社会、心理和生理的基础。“不孝有三,无大为后。”女子三十色衰,男子五十而好色心不减。在这个意义上,纳妾只不过是婚外情的合法化和道德化。

            从林黛玉的性格看封建时代的继承制度

  《红楼梦》中,林黛玉多愁善感、多疑尖刻的性格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也是后人研究红学的一个重点。黛玉性格的形成,不能不说与法律经济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要从古代法律上的继承权谈起,首先要引入“户绝”这个概念。户绝又叫绝户。许多法律文本里都提到了这个词,所谓户绝,是指夫妻双方已经死亡而没有后代。这里所说的后代,指男性直系亲属,不包括女儿。换句话说,如果只剩下女儿,仍然是户绝。由此可见,林黛玉家是典型的户绝。《大明律》规定,户绝的财产,只有在这些同宗的所有侄子及所立的嗣子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女儿才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女儿,则财产入官。《清律》同于《明律》。明清的法律不仅颠倒了宋代法律关于户绝财产第一继承和第二继承的顺序,而且将“近亲”的范围扩大至四代以内的所有侄子。这样一来,女儿享有继承的机会微乎其微,她们的继承权实际是名存实亡的。

  第四十五回中,黛玉对宝钗说的一番推心置腹的话,终于把她内心深处的忧虑道了出来。尤其是那句“我是一无所有的。”这句话触目惊心,真让人有心惊肉跳、不胜悲凉直感。明确了荣国府与她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之后,我们便对黛玉尖酸刻薄的性格多了一份理解和同情,少了一分求全责备。

  民国时期,立法者在重新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放弃了以前以父辈丧服为基础的宗祧继承原则,而代之以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按照新律,女儿和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新的法律继承原则曾遭到传统习惯的负隅顽抗。有的家族仍然“以血统为重”,宣称新法律中关于继承的条款无效。费孝通在他的家乡江苏省吴江县调查时,1929年生效的新法已经实施了七年,但他“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在民国时期尚存在这样的事情,在清代,在大观园里,在林黛玉身上这样的悲剧便是早已注定的了。

  从一部《红楼梦》中可以窥探到许多的东西,法律,尤其是家族法,在《红楼梦》中体现尤为突出。曹雪芹以生动详实的细节描绘了我国封建社会大家族家法礼治的日常运作。在封建社会,家法作为古代法运作中不可缺少的规范,在辅助国法的运行和协调家族成员矛盾、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严格意义上的以法治家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礼法和人情在那个时期发挥着比法律更为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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