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务员从单位辞职 后诉应发年终奖被驳回
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马某因考上公务员而从单位辞职,但离职后的马某没过多久便将老东家诉至法院,索要当年的年终奖。单位认为马某离职后双方已无任何经济和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离职员工索年终奖
2010年,马某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马某个人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并通过面试,成功考上公务员。随后,马某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同意后,双方于2014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2014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马某支付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费用,包括马某在公司的劳动报酬及福利费用。
而就在协议签订后不久,马某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原单位的薪酬管理规定及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员工应当享受并领取年终奖。马某称,自己在职期间均按年领取了年终奖,而鉴于自己是年末离职,公司理应向其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
年终奖只给在职员工
建筑公司方面表示,虽然公司有年终奖制度,但是每年、每人的年终奖需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金额、进行发放。同时,2014年的考核是在2015年1月进行的,且考核对象为2014年10月31日前入职、在岗的正式员工。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该建筑公司当庭提交了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的《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司员工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公司表示,由于马某自行提出辞职,已经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因此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建筑公司签署解除协议,在离职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当年年终奖缺乏相应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马某认为,与老东家解除协议内容只能说明建筑公司支付了其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劳动报酬,但不包含2014年年终奖金和第四季度奖。马某表示,既然建筑公司在2014年12月29日向其支付了2014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因此也理应支付2014年年终奖。并因此请求一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应为有效。
该协议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向马某支付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费用,包括马某在公司的劳动报酬及福利费用,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无其他争议,即马某对其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已进行了处分,现马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中院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原标题:离职员工诉老东家索年终奖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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