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行其言”到“不言而信”

20.09.2014  22:03
  当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各中基层级法院正在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深入调查研究,从严从实查摆“四风”问题,既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但又不能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简单地代替解决“四风”问题。

  办实事、办好事固然是司法为民的表现,但不能代替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原因在于,这种只注重提供司法服务而不注重解决深层次作风问题的做法,要么是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解读失误,要么是有意回避问题而采取偷梁换柱式的应对之策,是开展路线教育活动“跑偏”的表现。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现象更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那就是以学习文件、开会座谈、撰写对照材料简单地代替解决司法作风问题。这种动动嘴皮、写写材料式的活动方式,是一种典型的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的做法,根本解决不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论语•为政》中记载,子贡问孔子什么是君子时,孔子的回答是“先行其言而后从之”。第一层意思是说,一个满嘴仁义道德的人不是君子,君子是把要说的都落实到自身行为上的实践者;第二层意思是说,君子坚持寡言而行,先做后说,行动在言说之前,因为“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同样的道理,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口头上的自我解剖、书面的对照整改方案仅仅是行动之始,要将之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这才是活动的真正目的,当然这还仅仅是完成了第一层次的目标,更高一层次的目标应该是通过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后,实现“不言而信”(《庄子•田子方》),即不需要说什么就能获得公众的信任。

  既然如此,法院是不是只需要保持沉默和中立,不需任何言语就能树立司法公信呢?当然不是。归结起来,真正树立公信力,实现“不言而信”,我们还要通过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干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一,筑牢公正司法之基。只有打牢了正义之根本,才能“养乎其内”而后“发乎其外”,获得社会的信任。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概括起来,一方面是由于审判权受到公权力或者私权利的影响,导致司法偏离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受限于法官自身的司法能力,事实查明不到位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裁判偏离公正之轨。因此,确保实现公正司法,要建立两方面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法院内部权力生态体系中的审判权、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权的界限,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运行;二是完善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养成机制,提升全国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要认真研究、查摆上述问题,并通过落实针对性、可行性的改革举措,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

  第二,强化司法公开之理。朱熹曾说过:“然德修于己而人信之,则所行自无窒碍矣。”但是司法公信问题本质上是兼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的要素,司法要获得社会认同,还需要让社会全面了解司审判权是如何运行的,因此公开成为不二之选。在推进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过程中,要避免走过场、浮于形式,至少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转变陈旧的政策思维模式,深刻领会司法公开是现代型法治的必然要求,而不是“一阵风”式的政策口号,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扎实推进各项司法公开举措;二是在及时、全面地实现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在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程度等方面上多下功夫,这是实质性公开的核心和重点所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判断,还关系到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的教育、引导、示范效应,而这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更加深远。

  第三,畅通民意沟通之道。一段时间以来,“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仅从法院内因来分析的话,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是两类,一类是官僚主义作风,即以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姿态置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于不顾;另一类则是沟通不到位,即法院在立审执工作中没有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引发了合理的质疑与误解。对此,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涤除官僚之气,既要避免对当事人的诉求不闻不问,也要避免死板、僵化地恪守司法中立,切实做好各项诉讼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与当事人建立起平等的对话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及时的回应和互动,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当前中国法院网开通的“给大法官留言”栏目受到一致好评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四,坚守清正廉洁之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形成为民务实清廉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廉洁自律乃是人民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人民法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也让社会各界对建成法治社会的信心越来越足。但遗憾的是,近年来不时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司法腐败现象,给法院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既要加快推进落实审判责任制,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要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和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从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让每一名法官坚守清正廉洁的底线。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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