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院从三方面实现纪检监督重点向执法办案转移

27.11.2015  16:51

    近年来,石景山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不断拓展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式,将监督视角和重心向执法规范化转移,实现执法监督全覆盖,有力促进了检察院全面建设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该院的主要做法先后被最高检和市院转发,《北京日报》头版予以报道。

    一、改进监督机制,明确监督层级路径

    一是扩大监督主体。早在2008年,石景山院就制订了《检务督察工作办法》,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事务性工作等多个方面,监督主体主要为纪检监察部门。由于监督内容过于宽泛,致使监督者成了“杂家”。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督效率,2015年上半年,石景山院重新修订《检务督察办法》和《督办工作办法》,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例如着装、考勤、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等,划归责任部门予以监督,出现纪律问题转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督察督办责任。这样既让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抓执法规范化问题,成为执法监督“专家”,又有效调动了各职能部门参与监督、落实责任的积极性,形成了先督办、后督察的整体合力。

    二是丰富监督内容。结合“四风”专项整治,先后对石景山院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丰富党组集体研究决策的内容,规范议事程序。制定出台《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九类案件评查管理办法》,明确将初查后不立案的自侦案件、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案件等“九类案件”的评查管理作为纪检监督的重要内容,每月由案管办填写《重点监督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重点监督案件评查情况备案表》报送监察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案纪律和执法作风等方面进行督察,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合纪。

    三是充实监督力量。针对过去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务督察主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研究制定石景山院《党风廉政建设兼职监督员暨兼职检务督察员工作办法》,从每个部门聘请一名干警担负党风廉政监督职责。今年我们进一步提升兼职监督人员的政治标准,将党风廉政监督员调整为各党支部委员,同时明确政治处、反贪局、办公室、侦监处、公诉一处的兼职党风廉政监督员还担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的协调联络、会议记录、材料报送等工作,为加强工作沟通、增强监督实效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是紧紧围绕规范执法监督。始终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查纠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行为,有力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2014年借助全市检察机关推行执法记录仪的有利时机,制定石景山院《执法监督全覆盖实施办法》,明确51项监督重点,无论是接待来访还是侦查办案,所有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定期曝光不合规、不文明执法行为。针对暴露出的案件信息公开率底、文书差错多等问题,2015年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监督重点,共督促17件未公开案件,纠正68件法律文书错误。为保证讯问工作的严谨性,要求刑检部门同步录音录像起始必须有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同时进入提讯镜头,据此共查纠21件未按照要求开展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二是积极搭建信息通报平台。充分利用每月检察长办公会的时机,由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上月督察情况,由院办、政工、案管办等涉及综合管理的督办部门,向办公会报告督办情况。为力促督察、督办工作落实,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增加问题提前反馈程序,发现执法不严问题,事先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沟通,集中处理意见,增强解决问题的渗透力。依托首都检察内网,设立“执法执纪形象”专栏,每月公示督办、督察情况,曝光存在问题,表彰执法执纪严格规范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三是努力改进以罚促建方式。针对原有《督察办法》中关于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置规定得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效果不强的情况,今年新出台的督办和督察《办法》,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处罚情形分类处理。属于一般管理环节问题,由本处室予以警示提醒,三次以上由督察办公室通报批评;属于执法办案环节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处置。今年以来,先后有1名干警因工作落实不力受到办公会通报批评,1名干警因轻微违反纪律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约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规范化。

    三、健全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厘清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处室以上领导干部在执纪监督中的责任,强化对各项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的监督落实。院党组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情况汇报;班子成员每季度召集分管部门分析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春风根据信访、考评、群众测评等渠道掌握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组长定期或不定期与部门负责人、其他干警进行约谈,对在执法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苗头的,予以明示,督促整改。

    二是完善“规范执法”体系。为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定了本院的《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过问案件的,全员留痕备案;制定《关键执法环节流程规范及廉政风险防范索引》,规范公诉环节办按流程;制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询问、讯问规定》、《保障案件当事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加强告知工作实施办法》等,进一步促进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三是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情况纳入处室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处室总体评价,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年多来,通过拓展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式,有效遏制执法不规范问题。案件信息公开率由2014年只公开3件提升至公开率达到100%,公开的法律文书错误率由年初的近30%逐月下降,截止至11月仅出现两件轻微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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