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陈先达:法治与德治何以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二者分别用“依”和“以”,用语准确,不能换位。历史上,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但其本质是依德治国。依德治国要求性善,儒家倡导性善,但这只是一种贯彻自己学说的立论而已。因此,我们不能依德治国。依法治国也不能换成以法治国。如果以法治国,法就可能蜕变为统治工具,统治者自己则置身法外;依法治国,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得遵守法律。我国封建社会有丰富的法律文化和诸多法律,如秦律、汉律、唐律等,可以取其精华、加以借鉴,但封建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因为其法律只是用来统治老百姓的。
在封建社会,非圣则非法。所谓以孝治天下就是以道德为法,不孝是会受到严惩的。曹操诛建安名士孔融,罪名就是“不孝”。可见,依德治国的标准难以厘定,因为道德以价值为圭臬,具有较强的相对主义色彩。这说明,治国必须依法,做到有法可依,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道德重在化民、教民,有道德的人会自觉尊法守法。个人主义者或利己主义者容易突破道德底线做违法的事,但有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思想并不违法。法律要论迹,提供犯罪事实;道德要论心,提倡慎独慎微。我们应当用道德教化民众,用法律厘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治理好国家和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要求往往高于法律规定。比如,法律没有规定不孝敬父母是犯罪,但子女不赡养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孝不只是赡养和义务,而且是敬,是一种对父母的敬爱之情。只依法交赡养费而不敬爱,不能算孝。正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我们不能用法律条款反对道德教化,也不能用道德观念绑架法律。法律是现实的,其判决可以通过强力机关执行;道德观念则是一种理想、一种价值观、一种做人的标准。就社会功能而言,道德不同于法律。法律主要是事后处理或惩罚,而道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有道德的人,不是由于害怕法律惩罚而不犯法,而是由于道德内化为良心自觉而遵守法律。道德不是威慑力量,而是教化力量。可以说,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甚至是一种勇气。见义勇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些行为都是道义力量使然,而不是法律条款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可以形成强大合力,释放强大正能量。争论哪个更重要,实在没有必要。从道德角度说,我们提倡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一切,这种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并不违反法律中有关个人权利保障的条款。维护个人合法权利属于法律范畴,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并非法律规定,属于道德范畴,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相反,如果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则是有害的。例如,认为提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就是不尊重个人权利,以私权神圣为由反对提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这样的论断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其实质是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功能。
道德规范不能脱离时代和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树立正确价值观,出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考虑,在对公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有分析地强调责任优先于权利等道理是正确的。相反,将权利置于责任之上、将自由置于国家安定团结之上、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上,在实践中会带来许多危害。我们不能用法律规定来反对道德教化,不能简单认为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法律不可能无所不包,规定人的全部行为。我们需要的既是法治社会,又是具有高尚道德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律应当维护个人权利,社会主义道德应当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提倡无私奉献。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的辩证思维。
(作者:陈先达,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原文刊于《人民日报》2018年1月10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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