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小客车使用权可抵债

07.07.2017  08:33

  继带牌拍卖后,北京法院对京牌小客车又有了新的处置手段。日前,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了一定数量的京牌小客车,如果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这些小客车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等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会受到贬损。经过办案实践,一中院探索了新的执行方式,在不转让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

  12辆汽车被“以用抵债

  宏氏公司欠航氏公司77万元,在两家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宏氏公司因经营困难,除了有3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昨天上午,申请人航氏公司和被执行人宏氏公司来到法院,以宏氏公司名下3辆车6年的使用权作价抵偿债务签订和解协议。在签约前,法官特别就协议中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提醒,并要求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明确。在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下,77万元的债务最终通过“以用抵债”的方式实现。

  除了宏氏公司和航氏公司外,昨天还有另外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也以相同的方式签订了和解协议。在王强(化名)与纳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因纳氏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强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北京一中院对纳氏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纳氏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不动产登记,该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实际扣押了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评估,这辆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

  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车辆抵偿债务。在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该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60万元的债务;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也在和解协议中一并作出规定。

  据了解,一中院已通过这种方式处置了12辆小汽车。

  “以用抵债”系有权折价

  据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北京一中院办案实践发现,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车辆所有权抵债请求的情形屡见不鲜,被执行人希望尽快以京牌小客车抵债从而免除债务拖累、申请人希望尽快实现债权的愿意十分强烈。但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明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因而不具有可行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这种诉求,一中院会明确告知他们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则提出了一种不转让小客车所有权、仅转让使用权并以使用权收益抵偿债务的方案,请求法院准许。

  马来客说,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依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的将因此受到贬损。一中院经过论证,摸索出“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的新型处置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将小客车使用权益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折价,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最大限度地消解机动车限购政策对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影响,充分保障和提升司法查封小客车的使用价值与变现价值。

  当事人协商决定使用期限

  据介绍,“以用抵债”的具体做法,首先是以执行和解制度为依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愿意抵债、以何种价值抵债、使用权转移期限、车辆年检等手续如何处理等问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在签订协议前,法官会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协议,包括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路的所有要求;双方对于如何使用车辆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提醒、监督当事人务必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纳入和解协议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以用抵债”后,法院不会解除对车辆的司法查封,会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为避免申请人因车辆被另案查封、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法院在双方转移车辆使用权后并不解除对车辆的登记查封,而且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李铁柱)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