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19.12.2014  02:14

  京建发〔2014〕000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了预制构件企业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资质不符合要求、质量检验工作失控、保温材料进场未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东(构件厂北院7幢1层)的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检验工作失控,存在以下问题:

  1.混凝土生产数据未能实时存储,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6.1.2条的规定;

  2.未对生产现场合格构件进行标识,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3.无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6.3.1条的规定;

  4.无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验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6.3.3条的规定;

  5.无预制构件外观检验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7.3.1条的规定;

  6.无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7.3.2条的规定;

  7.截至检查时,带肋底板结构性能检验仅在2013年检验1次,不符合《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第8.2.2条的规定;

  8.带肋底板部分胡子筋长度小于150mm,不符合《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第6.4.2条的规定;

  9.无模具检验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10.无钢筋隐蔽检查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11.无钢筋成品尺寸允许偏差检查记录,不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第5.3.7条的规定;

  (二)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该公司未对聚氨酯保温板进行进场检验,已用于部品生产,存在保温材料进场未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检验工作失控,保温材料进场未检验,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决定对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作出如下处理:

  (一)针对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检验工作失控的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

  (二)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聚氨酯保温板进行进场检验,已用于部品生产,存在保温材料进场未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无钢筋加工车间,不具备钢筋加工能力,无专项试验室,不符合《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其资质进行核查。

  三、进一步加强住宅产业化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

  正方京港(北京)预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少数预制构件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希望各有关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北京市工程质量。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