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特定案件有望集中管辖
京津冀协同发展有了司法保障——2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三地特定案件的集中管辖。
三地法院审判各有侧重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京津冀协同发展定位中,北京是科技创新中心,着重创新发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天津是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着重开放发展;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着重绿色发展。
“《意见》主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因此,三地法院在审判领域也各有侧重。”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成果;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阻挠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将受法律惩罚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
《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同时,《意见》还对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如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等。
集中管辖打破地方保护
《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
首先,应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另外,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
对于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这个问题,颜茂昆做了进一步说明。
“对三地法院的特定案件,打破地域界限,实行集中管辖,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提高审判质量,还能减少地方保护,实现司法公正。”颜茂昆说,专门管辖是指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而集中管辖是由普通法院管辖。在京津冀三地范围内,例如在河北沿海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可以扩大管辖范围,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主要是河北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件,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环保法院审理,在当前可以考虑指定河北的一个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以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