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池井盖碎片炸伤花季少女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不服上诉

24.09.2014  12:37
  2012年11月30日早晨七时许,刘某与其父亲在朝阳区太阳宫国展新座社区南侧渝香林饭店门前销售早点时,因某物业公司管理负责的一化粪池井盖忽然爆炸,飞起的井盖碎片击中了刘某的面部,造成其面部受伤严重,此外胳膊、腿部等多处骨折。刘某认为此次事件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该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逾4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应当知悉化粪池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明知刘某经营早餐的过程中存在明显使用明火的行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为防止发生危险,应当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就其未尽到该提示义务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该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9万元,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任何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刘某遭受的人身伤害和损失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下午2点在三中院第14法庭公开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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