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优先住公办养老院

03.08.2015  11:38

  本报讯(记者赵晨蕊)市民政局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8月1日起,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前须接受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公办养老机构如有空余床位,可向社会上的其他失能或高龄老人开放,但将按市场调节定价收费。

  据相关规定,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将优先接收四类老人,包括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相关人员表示,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今后入住公办养老院的老人在提交申请后,需要接受多项审核及自理能力评估。资格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年龄、户籍、身体健康状况等,申请人需提交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并依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及社会贡献等确定其保障对象类别。除优先入住的四类老人外,其他保障对象申请人分别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安排评估机构上门评估。评估机构将对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民政部门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通告后,方可获得入住资格。

  市民政局日前还下发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明确自8月1日起,政府将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把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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