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

22.09.2020  19:53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使肖像获取更加容易,使用更加便捷,传播更加迅速,相应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也在急速攀升。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涉网肖像权案件审判规则。

据通报,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在各类侵权纠纷中,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位。                                                                                   

绝大部分肖像权利人为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尤其以演艺领域名人居多。直接侵权主体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侵权行为高发于美容、化妆品行业,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微信公众号文章配图使用是侵害肖像权行为最为高发的场景,其次是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值得注意的是,剪辑综艺片段,制作表情包、蜡像、泥塑等都可能涉嫌侵权。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据赵长新庭长介绍,在软文广告中使用权利人肖像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新技术发展也带来了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的新方式,如用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恶搞他人肖像等。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多出于营利或蹭热度、博取关注等目的,不少是在未获得肖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获得肖像作品著作权为由,使用、公开含有公众人物肖像的作品。由于部分案件侵权情节轻微、损害后果不大,权利人对其知名度、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利举证不足等原因,该类纠纷最终获赔金额和诉请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网络平台信息披露有限,也为权利人维权带来阻碍。

此次通报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判规则:一是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二是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构成侵权;三是肖像权人知名度是酌定计算赔偿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四是造成虚假代言效果时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五是依法合理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

针对此类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肖像权利人可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检索肖像被使用情况,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证明自己社会知名度的证据,一旦涉诉积极提交损失证明的证据或与侵权损害后果相关的证据,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为法官酌情认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

同时,建议社会公众应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勿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的证据。

网络平台在大多数案件中因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但网络平台应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参与者,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议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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