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向伪造证据当事人开出10万元“罚单”

23.06.2020  00:2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开出2020年该院的首例“罚单”。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杨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个看起来因“微博怼人”引发的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当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怼人”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然而,张某却当庭表示,“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

法官当即产生了疑问:手机、身份证同时丢了,还被同一人捡到,并冒名注册了微博?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是否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被告张某表示,去了两家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并当庭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为核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某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不久,两家公安机关回函,都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法庭上法官向被告明确如果提交虚假的证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某再次表示所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议庭向张某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回函,然而,张某仍然坚持认为证明材料是真实的。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在线诉讼不需要当事人“面对面”,但不意味着法官会对企图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看不见”。“线上法院”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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