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召开“互联网+”新型客运业态下各方主体风险提示通报会
31.05.2016 22: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在客运交通领域,“互联网+”以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中介,“盘活”闲散车辆、驾驶员,促进供需双方的高效匹配并提供信息增值服务,它既改造了传统的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等客运业态,更催生出专车这一新的客运业态。但是“互联网+”新型客运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业态丰富多样,法律关系多元复杂,加上缺乏有效的规则规制,其在运营中隐藏了较大风险,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平台的地位不清楚、其与司机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缺位等。通报会分析了“互联网+”新型客运业态的特点,通报了“互联网+”新型客运业态的立法状况以及司法裁判中的考量因素。
针对“互联网++”新型客运在运营中隐藏的风险,通报会分别针对平台、司机端、客户端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给出建议,发挥了司法裁判对行业的指导作用,有利于净化互联网+客运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通报会上,法官还就媒体的提问进行了回答。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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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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