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高效腾退一司法拍卖房

15.09.2021  14:31

因他人居住且拒不腾退司法拍卖房,致使竞得者刘先生迟迟无法入住。9月8日,北京二中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腾退,并顺利交付刘先生。

2019年12月,刘先生以110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一套司法拍卖房,并将房产过户至名下。竞买成功后,刘先生却发现,所购房产被案外人陆先生实际居住。

原来,陆先生曾与该房产所有人、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余某涉案房产过户至陆先生名下用于抵偿双方债务,后因购房资格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陆先生已实际入住房屋。

2019年11月,陆先生就涉案房屋向二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应当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二中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陆先生异议请求。后陆先生向二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与余某签订的《协议书》系诺成合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陆先生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就已明知不具备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该情形不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据此,陆先生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权利。2020年11月,二中院判决驳回陆先生诉讼请求。陆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陆先生异议之诉。

为保障司法拍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二中院决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腾退。

9月8日11时,二中院执行团队与法警共同赶到位于大兴区的涉案房产小区展开现场布控。在属地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先生及其共同居住人进行执行告知,向其出示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对其不配合法院的工作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在涉案房产前后入户门上张贴公告,并现场宣读,明确刘先生是合法产权人,现场向其交付房产。执行现场,执行法官继续向陆先生及其共同居住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应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其与余某的债务纠纷权利,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最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陆先生同意搬出房屋,涉及纠纷另行解决,房产顺利平稳交付买受人刘先生。(稿件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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