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首次网上召开新闻通报会

14.03.2020  03:01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3月13日,二中院在对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梳理、研判的基础上,首次在互联网上以视频直播的方式召开了“涉‘疫’纠纷案件法官说”主题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审判实践,提示百姓、企业和相关单位依法行事,理性维权。

通报会上,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民二庭副庭长王磊、民三庭副庭长孙兆晖、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民六庭副庭长李珊等五位来自审判业务庭的副庭长先后就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可能引发的房屋租赁、小区封闭管理、劳动争议、网购等纠纷案件进行介绍。研究室负责人、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了通报会。

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介绍了涉“”刑事法律,他介绍为保障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地,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疫情期间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要从速从重打击,确保战“”胜利早日到来。

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和文件,下列四类人员(主体)的不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一是确诊及疑似患者;二是有防疫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从事疫情物资生产、销售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四是一般群众(主体)。其中,主要涉及21个罪名,相关人员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确诊及疑似患者妨害疫情防控涉及的犯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国家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涉及的犯罪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病种、毒种扩散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市场经营主体妨害疫情防控涉及的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一般主体妨害疫情防控涉及的犯罪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二庭副庭长王磊介绍,北京二中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审判工作思路进行了研判,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以妥善办理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结合2003年因非典疫情引发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型,此次疫情可能导致如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是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二是承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三是承租人起诉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

为减少和妥善处理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合同当事人建议:及时通知,提供证明;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谨慎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   

民三庭副庭长孙兆晖介绍,目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早日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多地相继出台相应措施,对小区(村)进行封闭式管理。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及多样的传染方式,小区(村)作为人员密集居住生活区域,容易造成病毒的扩散,聚集性病例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危险场所,对小区(村)进行封闭式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疫情当前,公民应树立责任与危机意识,遵守小区(村)封闭管理规定,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与政府部门合作,共战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有权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

若待上林花似锦,出门俱是看花人”。在这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小区封闭管理,一起携手走过这漫长的冬天,静待春暖花开。

民三庭副庭长孙兆晖还介绍,为加强疫情防控,降低病毒传播风险,目前,在一些城市中有的小区实行了封闭式管理,不让快递员进小区。这种防控举措是否合法及必要,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争议。现阶段,疫情防控进入了攻坚期,为了巩固和加强疫情防控效果,快递禁入势在必行。

快递禁入是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快递禁入是符合政府文件要求的,该举措可以有力阻断疫情传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防疫更为有效,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给予理解和配合。遵守特殊时期的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科学防治的得力举措。

虽然,快递禁止进入小区,一定程度上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但从全局看,这都是为社区居民大众着想,是对居民的有效保护。因此,大家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快递禁入小区,是对居民最大的爱护!

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介绍,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延期复工、人员隔离等防护措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受到一定冲击,复工复产后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正常。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劳动力较为密集,在劳动用工方面面临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北京二中院对此进行调研,提出相关建议。

疫情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主要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费用支付压力突出;裁员、破产压力较大;应对复杂用工管理问题的能力受到挑战。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上述影响,对企业与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相互协作,灵活用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与员工应相互协作,采用多样化灵活用工措施,如错时上下班、轮岗轮休等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协作、在线培训等方式。用好帮扶政策,规范用工管理。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国家也给予了各项帮扶政策,企业要利用好阶段性减免社保、失业保险返还、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各项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信贷帮扶等。加强沟通协商积极预防纠纷。中小企业应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与员工就特殊时期的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广泛协商,并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民六庭副庭长李珊介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出门、少聚集”成为共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菜。在获得便利、安全的同时,法官提示消费者别忘把好质量关。

”买菜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生鲜商品举证难,维权路径不畅通。

对“”卖菜商家的法律提示有:要充分保证产品质量,不可盲目接单,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对“”买菜消费者的法律建议一是选择专业平台。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较好的电商平台及商家。二是理智下单。在选购商品时,消费者要在购物链接处认真阅读商品详情,充分知悉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重量等各类信息。三是提高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注意留存支付凭证、订单信息、平台对商品的详细介绍、配送单据、发票等。在签收订单时,及时进行查验,核对商品数量、质量。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拍照或录制视频留存证据,并第一时间与客服进行沟通,也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选择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