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快递纠纷货物丢损冒领占8成

02.10.2015  10:43

  国庆期间,“网购”又将迎来一个小高峰。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提示“网购”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称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二中院2015年审理的快递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被他人冒领而起诉的案件就占了八成。

  化妆品丢失

  快递公司全赔

  2014年3月21日,侯某委托全峰快递公司将价值5万余元的某高档香水化妆品包裹运至刘某处。侯某于次日在网上查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的孙某正在派件中。根据刘某的证言,他于3月23日打电话给侯某,称其接到快递电话时在外地,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楼下商店,但回来后商店称并未收到。刘某报警后,因录像资料被覆盖,警方未立案,也未能调取监控录像。但警察通过刘某的邻居了解到,有人曾看到这个包裹被放在楼道口,之后下落不明。

  索赔未果后,侯某将全峰快递告上法庭,索赔货物损失及未能及时交货造成的违约金三万元。一审被判赔偿全部货款后,全峰快递上诉称,快递单上已通过足以引起寄件人注意的黄色黑体提示保价,寄件人因自己意愿而未予保价,公司应以资费三倍予以赔偿。

  二中院认为,快递公司未能将侯某递交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其行为属违约。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系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故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依法维持原判。

  八成纠纷

  因货物丢失毁损冒领

  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介绍,该院2013年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35件,2015年截止到8月就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原告为个人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90%以上,年龄主要集中在50周岁以下,而被告则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

  纠纷主要集中在货物在运输中丢失、毁损或被他人冒领、寄件人要求返还货物、赔偿损失;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快递公司将货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两方面。“有的小快递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输渠道,接到业务后又擅自委托其他快递公司代为运送,更易发生货物丢失和毁损。还有一些快递人员不认真核实收货人的身份,不要求收货人签字,在联系不上收货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放在收货人的家门口,导致货物被冒领的风险大大增加。”王国才说,就2015年审理的35件案件中,货物丢失、毁损或被冒领的案件28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0%。

  货物价值

  成索赔争议焦点

  王国才说,不少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对邮单的填写过于简单,导致货物一旦丢失、毁损后,双方对货物的价值争议很大。此时,邮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价等信息就成为认定货物价值的重要依据。如邮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实践中,快递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往往不作提示,邮单上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处理,一旦货物丢失、毁损,双方就会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快递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寄件人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

  为快递公司建诚信档案

  为避免纠纷,二中院建议寄件人应尽可能选择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在寄件时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确保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建议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快递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倒逼快递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来源:北京晨报